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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不彰,错案不远

2020-05-22 19:50作者:志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表示,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经落地了。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和压力,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5月6日《人民法院报》)。

  面对这则新闻,如果不通读全文,很容易被标题党所误导,误以为法院是在“表功”。事实上,沈德咏说“功大于过”是有前提的,即从法院所面临的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而言,法院的这类判决应当是“杀无赦,斩立决”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法院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的确实属不易。

  另外,在提出防范错杀上“功大于过”的同时,沈德咏在文章中并没有回避法院存在错判的问题。正如他所坦言,“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既然冤假错案一旦坐实之后,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和无济于事的,那么就要求法院必须尽可能地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此,沈德咏开出了几乎包罗各个方面内容的“药方”。而在笔者看来,在诸多的措施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公检法三家之间的相互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三家相互制约的体系是运转有效的,那么,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可以说就是微乎其微。

  早在2006年,就发生过一起“巢湖冤案”:被错误拘捕、刑讯逼供、关押3个多月的四个学生,直到真凶被抓才重获自由。而且更让人痛心的是,这起冤假错案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因为早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时,该案的检察官就已经发现该案证据之间矛盾点较多,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并没有批准逮捕。但在“为争取办案时间,防止被害人家属上访”的指导思想下,居巢区人民检察院不得已批准逮捕。

  这说明,原本应该相互制约的公检法三家,却变成了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一家亲”,冤假错案由此就顺利出炉。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有一个很形象也很贴切的比喻:现在的公检法的关系就像“刘关张”一样“桃园三结义”,这很荒唐。

  同样的观点,在沈德咏的文章中也有表述,他在强调公检法三家加强配合很有必要的同时,更加强调的是通过三家的相互制约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正如他所言,“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坚决杜绝。”

  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是对各方的一种限制,不如说是一种基于程序正义的有效保护。毕竟,不论是“巢湖冤案”还是轰动一时的“赵作海案”,当时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最初都是有非常正确的判断,只是在巨大的外部压力之下,相互制约的作用变成“不得不配合的义务”时,才被迫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如果能够从制度层面保证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的机制落到实处,只要其中一家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冤假错案就肯定不会发生,自然就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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