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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执转破”,让“僵尸案件”退出市场

2020-04-22 12:10作者:郝绍彬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2月7日《人民法院报》)

  细化“执转破”规则,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这是司法机关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消除化解执行积案,让能执行的案件全部执行,又有利于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让无法执行的案件转破产,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对于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全局具有重要意义。

  细化“执转破”规则是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执行积案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工作格局,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细化“执转破”规则就是让“僵尸案件”退出市场的具体措施。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了执转破规则,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但较为原则难以操作需要细化。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21家试点法院开展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对执转破作了探索。最高法院总结审判试点经验,及时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大力开展执转破工作,就是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方式,推动破产工作的法治化、专业化、制度化,发挥司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拯救生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司法保障具体化,对于服务全国经济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严格“执转破”条件,妥善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执行不能案件中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数量巨大,短时间内都移送作破产处理并不现实。目前执行案件要移送破产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俗地讲,债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即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符合破转执的实质要件。执转破规则体现了破产当事人主义,必须有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转破程序。同时,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适用执转破规则,就既为市场主体在今后主动选择设置法人企业提供了司法导向,也为法院后续深化执转破预留了空间。

  “执转破”规则的落实还需要细化各方面的衔接与审理管理工作。执转破涉及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既有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的衔接,也包括受移送法院内部的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环节的衔接,除涉及案件材料移送外,还包括财产的交接或管理的衔接,既需要法院内部的立案部门、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之间衔接与配合,还需要外部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参与,妥善解决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等实际问题,才能确保“执转破”规则发挥应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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