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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管农村废弃枯井?

2020-04-22 12:04作者:郝绍彬
  11月10日23时,蠡县中孟尝村坠井男童赵梓聪被救援人员从井底找到,但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一眼枯井,“吃”掉了一条鲜活的生命——农村还有多少无人管理的枯井?枯井究竟该由谁来管?枯井“吃人”的悲剧如何才能不再重演?(11月14日《河北日报》)

  “枯井坠童”事件令人哀婉叹息,小聪聪横遭不幸既有家庭监护不力的原因,也有国家和社会没有尽到保护儿童责任的原因。记者调查了解到,河北省几乎每个村都有废弃的井,多数填埋了,没有填埋的枯井大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避免“枯井坠童”悲剧重演,必须正视农村枯井无人管理现象,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落实有效监督、督促管理人整改落实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枯井安全隐患。

  打井取水需要许可审批,不再取水后的封井也应纳入监督范围。农村废弃枯井引发事故众多,简单地说没有监管部门是推诿责任的表现。据媒体报道,2015年至今媒体公开报道的意外坠井事件就达到29起,31名坠井者中,近8成是儿童,近4成生命最终未能抢救过来。各地窨井、枯井“吃人”的现象频频发生既是家庭悲痛,也深深刺痛公众的神经。既然打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由水利部门负责,关闭水井及后续处理由水井所有人负责,是否意味着水利部门对封填农村废弃枯井就没有相应的监管职责呢?按照行政合理性原则,许可打井后必然面临着正常取水和不能正常取水等两种后果,正常取水的水井需要安全管理,不能正常取水的水井同样也需要安全管理——将废弃的枯井在第一时间销毁或封填,即对销毁或封填枯井应当成为审批取水证直接相关的附随事项,监管销毁或封填枯井应成为水利部门的法定义务。水利部门监管农村废弃枯井即使无法律的明确授权,根据其专业特点,也可以由所在地政府授权,对农村废弃枯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对监管农村废弃枯井的销毁或封填负有重要职责。农田内的水井打好并经过工程验收后,移交给水井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进行管理后成了废井的,需要填埋的自然应由乡镇政府负责填埋。地方政府负有安全治理职责,农村废弃枯井属重大安全隐患之一,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都有义务排查农村废弃枯井等安全隐患,提示废弃枯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销毁或封填,或设置围栏,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监管责任到人,实时管理到位,督促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有效封井措施确保安全。

  政府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对农村废弃枯井负有监管职责,但并不能替代农村废弃枯井的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农村废弃枯井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为对该井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针对此类民事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在诉讼中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即由管理人负责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若不及时销毁或封填废弃水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农村废弃枯井的管理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政府部门和村委会督促管理人及时有效整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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