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隔代探望传承尊老爱幼美德
2020-04-22 12:02作者:郝绍彬
父母离婚,小文在与祖父母共同生活九年之后,由母亲带往德国读书,祖父母念孙心切,要求探望其孙,并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件,判决部分支持了丁某夫妇要求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11月8日《人民法院报》。
尽管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除父母外其他近亲属具有探望权,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隔代探望的诉请性质为精神慰藉需求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在个案中作出支持隔代探望的合理诉求,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也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传承尊老爱幼的家庭伦理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作出了生动的司法诠释。
重庆跨国隔代探望权案与江苏隔代探望案主要区别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涉及境外,在法理上并无实质不同。作为祖父母的丁某夫妇与孙子共同生活达九年,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和尊老爱幼的家庭传统美德。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原则规定,司法判决具有支持了隔代探望的法律基础。当然,法院在确定具体探望次数和时间上,也要考虑便于实际执行等诸多因素,隔代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合理限制,而不能无原则地滥用该权利。重庆跨国隔代探望权案判决中,合理运用了每月两次视频探望等信息化方式,既现实可行又经济实用,并要求丁某夫妇承担孙子国内探望费用等,总体上较为人性化。民事法官运用司法智慧,利用现行法律作符合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释,把家庭伦理、法律规则综合起来考量,辨法析理作出的隔代探望判决,取得了公众普遍认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支持隔代探望体现了传承尊老爱幼家庭伦理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是中华传统美德之一,其中“尊老”指的是尊敬长辈,“爱幼”即爱护晚辈。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就是传统道德与法律强制的具体体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国目前正在步入老年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任重而道远。孔子说过:“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早在两千多年前,先哲就批判了孝顺老人等于简单物质养活的观点。当社会发展到今天,对老年人的关爱不仅在物质上要体现赡养的要求,更应当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对亲人的关怀、陪伴作为了家庭成员的义务规定,故关爱老年人的精神需要理当成为全社会共识。妥善处理隔代探望权就是在个案争议中,把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与法律规定加以具体化,这样的个案判决对于维护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也为立法完善隔代探望积累有益经验。
尽管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除父母外其他近亲属具有探望权,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隔代探望的诉请性质为精神慰藉需求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在个案中作出支持隔代探望的合理诉求,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也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传承尊老爱幼的家庭伦理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作出了生动的司法诠释。
重庆跨国隔代探望权案与江苏隔代探望案主要区别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涉及境外,在法理上并无实质不同。作为祖父母的丁某夫妇与孙子共同生活达九年,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和尊老爱幼的家庭传统美德。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原则规定,司法判决具有支持了隔代探望的法律基础。当然,法院在确定具体探望次数和时间上,也要考虑便于实际执行等诸多因素,隔代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合理限制,而不能无原则地滥用该权利。重庆跨国隔代探望权案判决中,合理运用了每月两次视频探望等信息化方式,既现实可行又经济实用,并要求丁某夫妇承担孙子国内探望费用等,总体上较为人性化。民事法官运用司法智慧,利用现行法律作符合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释,把家庭伦理、法律规则综合起来考量,辨法析理作出的隔代探望判决,取得了公众普遍认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支持隔代探望体现了传承尊老爱幼家庭伦理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是中华传统美德之一,其中“尊老”指的是尊敬长辈,“爱幼”即爱护晚辈。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就是传统道德与法律强制的具体体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国目前正在步入老年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任重而道远。孔子说过:“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早在两千多年前,先哲就批判了孝顺老人等于简单物质养活的观点。当社会发展到今天,对老年人的关爱不仅在物质上要体现赡养的要求,更应当满足其精神上的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对亲人的关怀、陪伴作为了家庭成员的义务规定,故关爱老年人的精神需要理当成为全社会共识。妥善处理隔代探望权就是在个案争议中,把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与法律规定加以具体化,这样的个案判决对于维护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也为立法完善隔代探望积累有益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