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案别过度解读法院
2020-04-22 12:00作者:刘勋
家长称孩子在幼儿园遭受到了虐待,在微信发表文章抨击,后幼儿园则以公开信的方式,称孩子“具有特殊儿童倾向”反击。园方做法引发了母亲王女士的不满,她以孩子的名义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求。王女士不服上诉,11月2日本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法庭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幼儿园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月3日《北京晨报》)。
这起幼儿园儿童贴上特殊标签引发的法律纠纷,有些网友很容易过度解读两级法院迥异的判决,其实该事件应该引起关注是教育问题,并非法律问题。精神损害认定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精神损害的认定依据主观性因素大于客观性因素,因此判断精神损害侵权是否成立、程度深浅通常都极富主观性,所以精神损害的认定放在司法的语境中通常会具有争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认定精神损害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客观性标准,对于是精神损害否造成严重后果,侵权是否成立法官只能根据各种客观因素并结合自身主观认识进行判断,而不同的法官依据不同的主观性标准可能会得出有差异的判断结果,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显著性特征,并无对错优劣之分,因此报道中两级法院对同样的事实作出迥异的判决,就属于非常正常的司法现象,完全符合法官独立办案的司法原则和司法监督原则,并不存在判决结果的对错优劣之分。
即便放在道德层面,让社会舆论评价幼儿园给儿童贴特殊标签的行为,同样会得出存在差异的各种结论,但是这件事争议的落脚点并非幼儿园和家长以及两级法院的孰是孰非,应该是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笔者认为幼儿园随意给儿童贴上特殊标签并四处宣扬,有悖法理道德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教育法当中要求受教育者有品行上获得教育者公正评价的权利,涉事幼儿园教师在没有任何客观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就随意给儿童贴上特殊标签,这种标签很明确充满贬义,这样的评价显失公正,又通过公开信的广泛传播让这种不公正被无限放大,且不说是否造成精神损害,教育工作者这种做法有悖职业道德。即使涉事儿童能被证明存在特殊情况,作为教育工作者也不能够去宣扬儿童的缺陷。我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要求教育者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法院是否认定精神损害构成侵权,纯属司法技术问题,不必过度解读,但是该案反映出的教育问题却非常值得关注。“特殊儿童”案充分折射出保护未成年人精神性权利的现实,在广泛重视对未成年人物质性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如何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精神权利的保护措施,应该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这起幼儿园儿童贴上特殊标签引发的法律纠纷,有些网友很容易过度解读两级法院迥异的判决,其实该事件应该引起关注是教育问题,并非法律问题。精神损害认定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精神损害的认定依据主观性因素大于客观性因素,因此判断精神损害侵权是否成立、程度深浅通常都极富主观性,所以精神损害的认定放在司法的语境中通常会具有争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认定精神损害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客观性标准,对于是精神损害否造成严重后果,侵权是否成立法官只能根据各种客观因素并结合自身主观认识进行判断,而不同的法官依据不同的主观性标准可能会得出有差异的判断结果,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显著性特征,并无对错优劣之分,因此报道中两级法院对同样的事实作出迥异的判决,就属于非常正常的司法现象,完全符合法官独立办案的司法原则和司法监督原则,并不存在判决结果的对错优劣之分。
即便放在道德层面,让社会舆论评价幼儿园给儿童贴特殊标签的行为,同样会得出存在差异的各种结论,但是这件事争议的落脚点并非幼儿园和家长以及两级法院的孰是孰非,应该是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笔者认为幼儿园随意给儿童贴上特殊标签并四处宣扬,有悖法理道德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教育法当中要求受教育者有品行上获得教育者公正评价的权利,涉事幼儿园教师在没有任何客观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就随意给儿童贴上特殊标签,这种标签很明确充满贬义,这样的评价显失公正,又通过公开信的广泛传播让这种不公正被无限放大,且不说是否造成精神损害,教育工作者这种做法有悖职业道德。即使涉事儿童能被证明存在特殊情况,作为教育工作者也不能够去宣扬儿童的缺陷。我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要求教育者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法院是否认定精神损害构成侵权,纯属司法技术问题,不必过度解读,但是该案反映出的教育问题却非常值得关注。“特殊儿童”案充分折射出保护未成年人精神性权利的现实,在广泛重视对未成年人物质性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如何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精神权利的保护措施,应该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