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正文

信用社催欠贷岂能暴力代替法律

2020-05-22 14:37作者:杨立波
  《法制周报》记者在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采访获悉:仅5月份,溆浦县低庄镇的舒富海、武思其,均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暴力催债”。两人均称,来催债的是联信公司员工刘小春,“他是劳改释放人员”,自称受溆浦信用社委托催债(6月18日《法制周报》)。

  据记者调查,联信公司是经过工商注册的所谓“讨债公司”,而我国目前不允许注册催债、讨债之类的公司。那么,既然信用社权益受损,为何不走光明正大的司法途径,而选择与催债公司合作?原因可能有一个:在追债的效率上,司法某种程度上不如手段“灵活”的催债公司。

  一件案件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需要花费漫长时间,一方当事人不服,还要经过上诉、申诉程序。即便是案件胜诉,可能还会遭遇“执行难”问题。有关纠纷当事人往往熬不起这个漫长的过程,等不起“迟到的正义”,于是,民众觉得“上诉不如上访”,而信用社则觉得寻求法律帮助不如与催债公司合作。某种意义上而言,信用社与催债公司合作的选择,或是对法律的不信任。

  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可以雇凶“暴力催债”,一方面,将客户信息透露给催债公司第三方,涉嫌侵犯客户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暴力催债”涉嫌侵犯客户的人身安全权利,涉嫌双重违法。只不过,对于习惯傲慢的银行而言,客户的权利显然不是他们首要考虑的,在他们的眼中,自身利益高于一切。这种逻辑,不但在其权益受损的时候表现得不尊重法律、不择手段,诸多的霸王条款更是说明:客户权利是可以不屑一顾的。一个靠藐视权利和法律的垄断行业,又怎么会相信法律能够为它主持正义、维系权利呢?

  在法治社会里,当客户与信用社发生存贷业务之时,就产生了法律契约关系。就客户而言,理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还贷,否则,信用社就可以对其提起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而对信用社而言,就负有依法保护客户存款安全和隐私不被泄露的责任,更不能用违法手段催债,否则,客户同样可以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法治社会,无论银行还是客户,无论身处优势还是弱势,维权的同时更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利。尤其是信用社,如果带头不守法律信用,动辄“暴力催债”,侵害客户的法律权利,民众又怎么能相信信用社的“信用”?何以配称“信用社”?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