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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函求情”已成干扰司法的“公器”

2020-05-22 14:33作者:刘武俊
  “公函求情”应予问责,决不允许“求情公函”成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公器”。

  最近,湖南省麻阳县文广新局和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为了帮助单位被查贪官说情,两单位分别召集班子成员召开会议,“统一思想”研究替两被抓官员说情的事情。之后,还出具公函给办案法院,以涉案贪官“素质高”等为理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笔者认为,“公函求情”滥用公权和公器,公然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其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不可漠视。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在司法机关办案期间,单位只能作为证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以单位的名义向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对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和建议显然是不妥的,有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之嫌。单位既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就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建议。假若被告人确有突出贡献,单位可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辩护律师,委托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作为辩护证据出示,而不宜直接交给司法机关。并且,作为辩护证据的公函材料应当是真实的,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公函求情”怪象折射出少数行政机关领导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失。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才是遏制“公函求情”的正道。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因此,一定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维护司法公正就是大局,领导干部讲大局就必须以身作则地维护司法公正。

  要从根本上遏制“公函求情”怪象,必须坚决对“公函求情”的单位领导予以问责,追究其滥用职权干扰依法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的相关责任。客观地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单位“公函求情”的责任追究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有的单位领导误认为“公函求情”无需承担责任。笔者建议适时修改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借“公函求情”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言以蔽之,“公函求情”应予问责,决不允许“求情公函”成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公器”。、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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