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崇冠:独立的判断 公开的审判
2020-05-22 14:25作者:法律读库
关于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首先,司法和媒体需要良性互动。司法本身需要监督,媒体的监督是比较有效的监督,有了媒体等的监督,司法就会比较注意在阳光下运行,就会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司法也需要借助于媒体开展公众沟通。一些裁判文书中没办法解决、没办法讲明的问题,或者法律本身解决不了的社会深层次问题,如何能引导各方来达成社会共识等,都需要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同时,媒体的很多内容来源于司法,有些导向性的意见希望征询司法工作者的建议等,需要司法机关的密切合作,因此媒体对司法也有依赖性。两者实际上是互助协作关系。
其次,媒体对司法的监督需要有限制。媒体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报道司法新闻时重点放在满足社会公众的新奇心理上,直接体现在他们认为有新闻价值的案件报道上。而法院又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的干预。因此,对正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媒体不能越界“监督”,不要试图以自己的影响力干预审判独立。在案件判决后,可以报道,但此时应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为主导。因此对媒体报道重大案件,应予必要的限制。我注意到司法受媒体报道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能做的是尽可能消除、减少这个影响。因此,对媒体报道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最好采用明文规定的方式如新闻立法等,促进媒体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监督。
第三,确立司法与媒体的共同目标。司法关乎公正,媒体关乎舆论监督与言论自由,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主题,应当围绕一个更高的共同目标。这一目标应当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这几年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严重,不少经司法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仍再三信访,或者干脆绕过司法找信访,试图寻找法外解决的途径。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否定了司法的终局裁判。不可否认,司法机关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符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完善机制来确保公正司法,同时媒体应当帮助公民建立起法律信仰。有人可能会问:那万一司法不公正怎么办呢?我们确实有一些错判的案子,但媒体的报道如果最终是引导公众否定司法裁判的终局性,那就在大方向上搞错了。虽然对于个案来讲可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整体上来讲,司法没有公信力,社会就没有一个最后的标准了,那社会治理的代价将会非常大。 昨天我看到人民日报发表了应松年教授的一篇文章,也谈到这个问题,即“对司法裁判的尊重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有了保障。”媒体应当在这个前提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个标准之下再讲新闻自由,这样才会有序地把“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建立起来。确立法治社会的标准,就是司法机关、社会群体包括媒体都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裁判的承认和服从,而不是去积极干预司法。只有对司法终局裁判的承认和服从,公民守法的社会也才会到来,法治社会才会建立起来。
司法机关也要积极利用媒体平台,积极回应媒体的监督。司法应对媒体监督,最关键的是做好公正司法,借助于案件审判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重视和积极回应民众的呼声,而不是漠不关心。要经常联系媒体,并为媒体的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及时主动沟通,把正面的消息及时传送给媒体,并进行法律知识的引导。媒体也是司法机关提升公共关系、沟通社会民众、展示公正形象的良好渠道。司法需要坚持的底线就是审判独立不受干预,司法公开并为媒体提供便利。
其次,媒体对司法的监督需要有限制。媒体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报道司法新闻时重点放在满足社会公众的新奇心理上,直接体现在他们认为有新闻价值的案件报道上。而法院又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的干预。因此,对正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媒体不能越界“监督”,不要试图以自己的影响力干预审判独立。在案件判决后,可以报道,但此时应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为主导。因此对媒体报道重大案件,应予必要的限制。我注意到司法受媒体报道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能做的是尽可能消除、减少这个影响。因此,对媒体报道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最好采用明文规定的方式如新闻立法等,促进媒体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监督。
第三,确立司法与媒体的共同目标。司法关乎公正,媒体关乎舆论监督与言论自由,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主题,应当围绕一个更高的共同目标。这一目标应当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这几年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严重,不少经司法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仍再三信访,或者干脆绕过司法找信访,试图寻找法外解决的途径。这在某种意义上讲,否定了司法的终局裁判。不可否认,司法机关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符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完善机制来确保公正司法,同时媒体应当帮助公民建立起法律信仰。有人可能会问:那万一司法不公正怎么办呢?我们确实有一些错判的案子,但媒体的报道如果最终是引导公众否定司法裁判的终局性,那就在大方向上搞错了。虽然对于个案来讲可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整体上来讲,司法没有公信力,社会就没有一个最后的标准了,那社会治理的代价将会非常大。 昨天我看到人民日报发表了应松年教授的一篇文章,也谈到这个问题,即“对司法裁判的尊重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有了保障。”媒体应当在这个前提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个标准之下再讲新闻自由,这样才会有序地把“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建立起来。确立法治社会的标准,就是司法机关、社会群体包括媒体都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裁判的承认和服从,而不是去积极干预司法。只有对司法终局裁判的承认和服从,公民守法的社会也才会到来,法治社会才会建立起来。
司法机关也要积极利用媒体平台,积极回应媒体的监督。司法应对媒体监督,最关键的是做好公正司法,借助于案件审判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重视和积极回应民众的呼声,而不是漠不关心。要经常联系媒体,并为媒体的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及时主动沟通,把正面的消息及时传送给媒体,并进行法律知识的引导。媒体也是司法机关提升公共关系、沟通社会民众、展示公正形象的良好渠道。司法需要坚持的底线就是审判独立不受干预,司法公开并为媒体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