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恪守各自伦理 理性互动沟通
2020-05-22 14:24作者:法律读库
第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范围应当更广泛。前些日子,一位记者朋友告诉我,他看到网上在炒作一起杀人案,说一个女学生杀死一个强奸犯,结果自己反而被判刑,网民一边倒地在骂法官。朋友在相关法院的网站上没查到判决书,打网站上留的法院电话也一直没人接,最后还是托熟人找到辩护律师才看到判决。认真一读,发现判决把现场证据和法理情理分析得特别透彻,以防卫过当判决被告人有罪完全没有问题。朋友后来感慨,像这样的事情,要么你们直接把判决书上网,要么留下一个有效联系方式,方便记者联络,很快就能靠判决说理或官方回应澄清质疑,为什么要采取“鸵鸟战术”,任由外界误解和攻击呢?
其实,与公安、检察机关相比,法院应当是秘密最少的部门。而且,只要方法得当,公开越多,效果越好。比如说办案流程公开,如果当事人凭借身份证号和专属密码就能在网上查询到自己案子承办人是谁、进行到哪一步,就能遏制内部人“信息寻租”,确立司法公信。如果我们把庭审公开尤其是重要案件的庭审的公开做好,甚至在法庭上设置媒体席,一旦庭审时出现意外情况,谁对谁错就可以交给各方评判,还能促进大家严格遵守法庭秩序。裁判文书公开更是有巨大作用。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仅可以化解各方质疑,还能令公民受到真正的法制教育。此外,裁判文书公开了,还可以实现遏制滥诉、防止不公、统一法律适用和淘汰不适任法官的效果。
第二,人民法院媒体工作的定位和职能应当更准确。受司法机关的特性所限,法院的媒体工作最不好做,为什么?因为司法有庄重性、中立性和被动性。例如,法院的官方微博就不能随便“卖萌”,不能过多评议地方政策或社会热点议题,更不能对兄弟法院的判决说三道四。另外,受司法伦理限制,法院在案件作出裁判之前,是不能随便表态的,否则就有“未审先判”之嫌;案件作出裁判后,对实体问题也不能再表态,因为“判决之外,法官无语”,在判决书之外再去解释回应,说明判决书没有把问题说清楚。受上述伦理限制,法院的媒体工作要更加慎重。
那么,如何在恪守司法伦理的前提下,做好媒体工作呢?首先工作定位要明晰。美国许多法院都设立公共信息部门,具体工作就是到宣判那天把判决书发给每位记者,平时向公众提供可以公开的法院信息。有的国家的法院设立公关关系部门,负责向公众解释法院的工作,推广法院守护法治和公正的形象。在我看来,法院的新闻部门也不能把自己定位成一个纯粹的宣传机构,而是要致力于塑造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真实形象,让大家明白公正司法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最高法院刚成立了新闻中心,这方面的工作已非常出色,定位也很清晰。另外,就算是宣传法院工作,也要考虑全面。现在读者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我们宣传法官带病开庭或者“案多人少”很少遇到质疑,现在就会有网民问:发高烧开庭会不会影响庭审效果?“案多人少”的原因是什么?与一部分法官不办案是不是有关系?如果我们不回应大家的质疑,并藉此争取全社会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宣传工作就会越来越被动。
第三,就是法院、媒体和社会要在伦理问题上达成共识。法院受司法伦理约束,媒体也必须遵守媒体伦理。媒体应当尊重司法伦理,理解法官为什么不能“有问必答”,不催促或诱导法官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表态,更不能拿对待行政机关的采访标准来苛求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当理解媒体为什么热衷于“报忧不报喜”,在庭审公开、裁判公开方面对媒体给予适当照顾和便利。有了共识,才更有利于加强合作,减少对抗,真正让司法与传媒发挥合力,推动法治社会向前发展。
其实,与公安、检察机关相比,法院应当是秘密最少的部门。而且,只要方法得当,公开越多,效果越好。比如说办案流程公开,如果当事人凭借身份证号和专属密码就能在网上查询到自己案子承办人是谁、进行到哪一步,就能遏制内部人“信息寻租”,确立司法公信。如果我们把庭审公开尤其是重要案件的庭审的公开做好,甚至在法庭上设置媒体席,一旦庭审时出现意外情况,谁对谁错就可以交给各方评判,还能促进大家严格遵守法庭秩序。裁判文书公开更是有巨大作用。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仅可以化解各方质疑,还能令公民受到真正的法制教育。此外,裁判文书公开了,还可以实现遏制滥诉、防止不公、统一法律适用和淘汰不适任法官的效果。
第二,人民法院媒体工作的定位和职能应当更准确。受司法机关的特性所限,法院的媒体工作最不好做,为什么?因为司法有庄重性、中立性和被动性。例如,法院的官方微博就不能随便“卖萌”,不能过多评议地方政策或社会热点议题,更不能对兄弟法院的判决说三道四。另外,受司法伦理限制,法院在案件作出裁判之前,是不能随便表态的,否则就有“未审先判”之嫌;案件作出裁判后,对实体问题也不能再表态,因为“判决之外,法官无语”,在判决书之外再去解释回应,说明判决书没有把问题说清楚。受上述伦理限制,法院的媒体工作要更加慎重。
那么,如何在恪守司法伦理的前提下,做好媒体工作呢?首先工作定位要明晰。美国许多法院都设立公共信息部门,具体工作就是到宣判那天把判决书发给每位记者,平时向公众提供可以公开的法院信息。有的国家的法院设立公关关系部门,负责向公众解释法院的工作,推广法院守护法治和公正的形象。在我看来,法院的新闻部门也不能把自己定位成一个纯粹的宣传机构,而是要致力于塑造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真实形象,让大家明白公正司法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最高法院刚成立了新闻中心,这方面的工作已非常出色,定位也很清晰。另外,就算是宣传法院工作,也要考虑全面。现在读者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我们宣传法官带病开庭或者“案多人少”很少遇到质疑,现在就会有网民问:发高烧开庭会不会影响庭审效果?“案多人少”的原因是什么?与一部分法官不办案是不是有关系?如果我们不回应大家的质疑,并藉此争取全社会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宣传工作就会越来越被动。
第三,就是法院、媒体和社会要在伦理问题上达成共识。法院受司法伦理约束,媒体也必须遵守媒体伦理。媒体应当尊重司法伦理,理解法官为什么不能“有问必答”,不催促或诱导法官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表态,更不能拿对待行政机关的采访标准来苛求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当理解媒体为什么热衷于“报忧不报喜”,在庭审公开、裁判公开方面对媒体给予适当照顾和便利。有了共识,才更有利于加强合作,减少对抗,真正让司法与传媒发挥合力,推动法治社会向前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