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对一个常新的问题的几点看法
2020-05-22 14:15作者:法律读库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常新的问题。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形式上看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就其内涵而言实际上有三层关系:表层关系是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表现为记者与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人员等发生的关系;中层关系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的独立判断之间的关系,新闻自由具有开放的特征,司法的独立判断具有封闭的特性,民主离不开新闻自由,法治不能缺少独立审判,独立与新闻自由体现着一个社会民主与法治两种等量价值;深层关系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大众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亦即公民的知情、批评建议等权利与国家的司法权力的关系,我认为这是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实质。
传媒影响司法的具体途径有两种:一是直接影响,当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看到传媒公开的报道或批评后,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或正或反总要受到影响。二是间接影响,媒体的传播不仅司法人员可以看到或听到,司法人员的家属、亲戚、朋友也能够看到听到。如果媒体报道或批评的内容与之接近或直接相关,他们极有可能将获悉的这些信息与司法人员交流,这样也会对司法人员形成影响。其次,媒体的报道很容易被上级领导或党和国家领导人所关注,领导通过批示或查询等方式影响司法,这种间接影响作用最大,是传媒影响司法效果最为显著的一种途径。这种现象同时告诉我们:权利对司法的影响要远远小于权力的影响。
传媒对于司法的影响力究竟会有多大?我认为很难笼统而言。不同的媒体影响力不同,传媒对于司法的影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司法环境而异、因媒体不同而异,甚至会因媒体编发的时段、版面、篇幅而异。就总体而言,我认为不可过高估价传媒的影响力,把传媒的影响力看得太重或作出过高估价,反而会降低司法的尊严和减损司法的权威。
传媒在报道与监督司法中存在哪些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二是煽情性的热炒;三是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四是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五是深度报道与监督少;六是报道中的色情、俗气和血腥味。上述问题只是就操作层面而言,实际上传媒在报道与监督司法的过程中还存在更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深层次上制约着媒体的手脚,也影响着司法的公正。
传媒介入司法的过程中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我个人认为应确立如下一些规则:一是传媒介入司法,应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二是传媒介入司法,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三是传媒介入司法,至少应当坚持真实性、严肃性、公正性“三性”;四是传媒介入司法,应当给自己的角色准确定位,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而不能充当法官、裁判员;五是传媒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性的。
司法应当如何对待传媒?如果我们把媒体视为代表着公民的社会公共权利,把司法机构视为国家机器、代表着国家权力的话,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当权利和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权力应当让步于权利。这样解释,至少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那就是传媒维护的是司法机关和警官、检察官、法官的整体形象,而不是某一个司法部门或司法人员个人的形象。传媒虽然负有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机关形象的义务,但绝不意味着不可以揭露具体的司法腐败现象、批评某些失德失范的司法人员。司法对于传媒应采取的态度是,坦然面对传媒,身正不怕影子斜,一方面要正视新闻舆论中的合情、合理、合法的部分,另一方面对其中有失偏颇的内容也要给与宽容。
传媒影响司法的具体途径有两种:一是直接影响,当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看到传媒公开的报道或批评后,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或正或反总要受到影响。二是间接影响,媒体的传播不仅司法人员可以看到或听到,司法人员的家属、亲戚、朋友也能够看到听到。如果媒体报道或批评的内容与之接近或直接相关,他们极有可能将获悉的这些信息与司法人员交流,这样也会对司法人员形成影响。其次,媒体的报道很容易被上级领导或党和国家领导人所关注,领导通过批示或查询等方式影响司法,这种间接影响作用最大,是传媒影响司法效果最为显著的一种途径。这种现象同时告诉我们:权利对司法的影响要远远小于权力的影响。
传媒对于司法的影响力究竟会有多大?我认为很难笼统而言。不同的媒体影响力不同,传媒对于司法的影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司法环境而异、因媒体不同而异,甚至会因媒体编发的时段、版面、篇幅而异。就总体而言,我认为不可过高估价传媒的影响力,把传媒的影响力看得太重或作出过高估价,反而会降低司法的尊严和减损司法的权威。
传媒在报道与监督司法中存在哪些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二是煽情性的热炒;三是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四是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五是深度报道与监督少;六是报道中的色情、俗气和血腥味。上述问题只是就操作层面而言,实际上传媒在报道与监督司法的过程中还存在更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深层次上制约着媒体的手脚,也影响着司法的公正。
传媒介入司法的过程中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我个人认为应确立如下一些规则:一是传媒介入司法,应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二是传媒介入司法,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三是传媒介入司法,至少应当坚持真实性、严肃性、公正性“三性”;四是传媒介入司法,应当给自己的角色准确定位,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而不能充当法官、裁判员;五是传媒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性的。
司法应当如何对待传媒?如果我们把媒体视为代表着公民的社会公共权利,把司法机构视为国家机器、代表着国家权力的话,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当权利和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权力应当让步于权利。这样解释,至少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那就是传媒维护的是司法机关和警官、检察官、法官的整体形象,而不是某一个司法部门或司法人员个人的形象。传媒虽然负有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机关形象的义务,但绝不意味着不可以揭露具体的司法腐败现象、批评某些失德失范的司法人员。司法对于传媒应采取的态度是,坦然面对传媒,身正不怕影子斜,一方面要正视新闻舆论中的合情、合理、合法的部分,另一方面对其中有失偏颇的内容也要给与宽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