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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好的表达规范”需要形成社会共识

2020-05-22 14:14作者:法律读库
  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问题简化了。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数百数千,报纸期刊数千近万,全部都是许可制;但仅仅十几年间,网站有数百万家,主要是备案制,自媒体手机数亿个,几乎没有任何门槛。中国的舆论生态出现了从未有过的面貌。传统媒体、大型门户网站、手机用户的信息流等等,可以说中国的舆论生态正在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的、政策的、纪律的、道德的标准作用都在弱化,问题简化了——唯有法治是所有人的共同标准。

  与此同时,我对“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另一个基本判断是:法院比媒体在规则的专业化建设方面进步快。这表现在十几年来,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包括审判公开方面、对待新闻批评方面、法官职业伦理方面。真正的问题可能在于如何得以实施。比如裁判文书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文件都有规定,但就是拿不到,不仅新闻报道困难,科学研究也困难。政府信息公开有救济渠道,政府不依法公开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法院该公开的不公开怎么办?向谁告?不理又怎么办?目前还没有看到一条真实的出路。

  法院和法官对媒体及公众批评的承受力比十年前增强了。在十几年前我曾经这样考虑,司法权比较弱小,如果考虑到官方媒体与行政权的背景,应当将对司法的公开批评保持一定的克制,以使其成长、成熟。在当时,法院与法官对媒体的批评还存在寻求救济的努力,比如2002年以前我曾收集到16例法院或法官起诉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例。但这种现象在近十年来几乎消失了。我不认为是公众或媒体对法院及法官的批评减少了或者表达行为更加规范了,而是法院和法官的承受力比以前增强了。虽然批评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且针对法官的人身攻击甚至人格侮辱等不法表达也确应有救济方式,但近年,我确实没有再收集到法院和法官告媒体或公民的案件。我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司法比以前更强大了。

  关于什么是“好的表达规范”,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共识。正是因为舆论生态日益多元化,法治在规范表达行为方面的价值正在日益提升。但是,法治对表达自由持最小限制的原则,法律不能无处不在,只能制止那些最恶劣的表达;而在法治之外,媒体的行业自律、媒体自律以及媒体工作者的自我约束——即媒体自律机制应当扮演重要的角色。自律与自由,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即所谓以自律换取自由、以自律争取自由。在这方面,传统媒体业应当成为引导者。

  另一方面,法院的判决的引导作用亦不可忽视。最近几年出现一些典型案件,如药庆卫诉张显案,法院的判决在多个要点上存在着依法深入论述的可能性,特别是有关罪责自负的法治原则、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之外的言论边界等。但遗憾的是这一判决中规中矩,言说平平,失去了创造经典判决的良机;李庄律师诉《中国青年报》案性质类似,有罪推定的报道形态在传统媒体中根深蒂固。如果法院能抓住机会,通过判决加以言说,自然有学者加以研究,有教师据此引导学生,有行业组织据此建立表达规范,有法律顾问制定规章制度,所产生的指引作用可能比法院的多少文件都管用,正所谓“判决书是最好的宣传材料”。

  我认为应就如下基本问题加强讨论与交流,以形成制度设计时的共识

  问题一,报道与评论,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信息传播原则:报道与评论分开,充分报道事实,谨慎发表评论,或“一般不发表评论”。

  问题二,实体与程序,案件新闻批评原则:对实体问题,言论自由不能侵犯司法独立(公平审判权利);程序问题,司法独立不可侵犯言论自由。即原则上“实体不批评,程序可批评”。

  问题三,公民权利与司法尊严,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原则。司法确实需要尊严,但司法尊严本身不是目的,维护司法尊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由于言论自由与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都是基本的公民权利,因此法治有必要划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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