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华:新媒体环境下实现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2020-05-22 14:13作者:法律读库
如何实现司法和传媒的良性互动?我概括,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良性互动的前提是要形成新的理念,即借助传播增强司法公信,借助传媒和自媒体的传播来增强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的一系列观点是很有深意的。比如,他强调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公信;他提到“法官的一言一行、法官与当事人的每次接触,都可能因各种因素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我认为,他这些观点联系起来,其核心恰恰是在司法公信,借助传媒和自媒体的力量,确立和强化司法公信。有了司法公信,才有法律权威。因此,必须借助传媒和自媒体来强化司法公信。
第二,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开。不可否认,在媒体、尤其是自媒体上激起舆论焦点的,往往与人们心目中认为某个案子判得不公有关。信息缺失和阻碍会激发人们的探索欲望和传播欲望。你越拦阻,人们越要传播;你越不让他走进去,他越把信息弄出来;越是信息缺失,越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越要搞出个究竟。在今天,感觉、情绪与行动之间的距离很短,转换时间很短,可能几秒钟就转换了。所以,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
第三,良性互动的核心是顺应规律、利用规律。老的传播规律要适应,也要适应新规律、利用新规律。传统媒体是大喇叭传播,传播路径像个树冠,控制住树干就能控制信息传播。新媒体传播方式是关系链传播,一个人接一个人如人链般传播,像沿着无数蜘蛛网一样传播开去,迅速爆发。顺应关系链传播规律就要有这样的意识,即事实传播和观点传播同样重要,直接传播和驱动传播同样重要,随时传播与定时传播同样重要等。
第四,良性互动的途径是协同合作。司法与传媒寻求良性互动,不能首先考虑约束对方的行为,应当首先考虑协同合作。传媒也应该学会协同。就法院和传媒关系而言,在采访这个环节,法院是强势的,传媒是弱势的。法院让你出去就得出去,不让你进去你就不进去。但是,在审后环节,法院是弱势的,传媒是强势的。因此,指导思想、机制设计、传播策略等等的着眼点都应是协同合作,不能只考虑用规则约束对方。
第五,良性互动的重点是社会沟通。新闻宣传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要适应新的发展规律,就是要学会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与社会沟通。从强化司法公信的角度说,甚至可以先不去猜测舆情背后是否有推手,即使有也适应并有效应对,重点是社会沟通。社会沟通也有其规律、技巧和方法,比如从原来习惯面对群体传播转向善于面对个人传播。要善于运用传播要素实现社会沟通。在新媒体时代,传播要素可以帮助扩大传播,有效驱动传播。公平、正义、公益、关切等等就是这样的传播要素。而这些词,又天然地与法院审判工作紧密相连。这就更要学会与社会沟通,与公众沟通。
第六,良性互动的保障是建立规则体系,包括一系列规则、指引、底线。从有效提升人们的互动、沟通能力的角度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一个很详细的新闻传播指引,包括法院作为机构主体怎么做好新闻宣传和面向社会的传播沟通,还包括法院系统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如何面对媒体,如何利用和适应自媒体。规则体系当然应当包括底线的确立,这是当务之急。这底线包括几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在强化司法公信、促进良性互动的新形势下,法官必须遵守的底线,在“判决以外,法官无语”的司法伦理约束之外,法官可以说什么,底线在哪里。第二个方面是法院的对外传播的底线。第三个方面是传媒从事法院报道的底线,比如说审前可不可以评判案情,可不可以评判程序,都要制定一系列规则。
第一,良性互动的前提是要形成新的理念,即借助传播增强司法公信,借助传媒和自媒体的传播来增强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的一系列观点是很有深意的。比如,他强调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公信;他提到“法官的一言一行、法官与当事人的每次接触,都可能因各种因素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我认为,他这些观点联系起来,其核心恰恰是在司法公信,借助传媒和自媒体的力量,确立和强化司法公信。有了司法公信,才有法律权威。因此,必须借助传媒和自媒体来强化司法公信。
第二,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开。不可否认,在媒体、尤其是自媒体上激起舆论焦点的,往往与人们心目中认为某个案子判得不公有关。信息缺失和阻碍会激发人们的探索欲望和传播欲望。你越拦阻,人们越要传播;你越不让他走进去,他越把信息弄出来;越是信息缺失,越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越要搞出个究竟。在今天,感觉、情绪与行动之间的距离很短,转换时间很短,可能几秒钟就转换了。所以,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
第三,良性互动的核心是顺应规律、利用规律。老的传播规律要适应,也要适应新规律、利用新规律。传统媒体是大喇叭传播,传播路径像个树冠,控制住树干就能控制信息传播。新媒体传播方式是关系链传播,一个人接一个人如人链般传播,像沿着无数蜘蛛网一样传播开去,迅速爆发。顺应关系链传播规律就要有这样的意识,即事实传播和观点传播同样重要,直接传播和驱动传播同样重要,随时传播与定时传播同样重要等。
第四,良性互动的途径是协同合作。司法与传媒寻求良性互动,不能首先考虑约束对方的行为,应当首先考虑协同合作。传媒也应该学会协同。就法院和传媒关系而言,在采访这个环节,法院是强势的,传媒是弱势的。法院让你出去就得出去,不让你进去你就不进去。但是,在审后环节,法院是弱势的,传媒是强势的。因此,指导思想、机制设计、传播策略等等的着眼点都应是协同合作,不能只考虑用规则约束对方。
第五,良性互动的重点是社会沟通。新闻宣传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要适应新的发展规律,就是要学会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与社会沟通。从强化司法公信的角度说,甚至可以先不去猜测舆情背后是否有推手,即使有也适应并有效应对,重点是社会沟通。社会沟通也有其规律、技巧和方法,比如从原来习惯面对群体传播转向善于面对个人传播。要善于运用传播要素实现社会沟通。在新媒体时代,传播要素可以帮助扩大传播,有效驱动传播。公平、正义、公益、关切等等就是这样的传播要素。而这些词,又天然地与法院审判工作紧密相连。这就更要学会与社会沟通,与公众沟通。
第六,良性互动的保障是建立规则体系,包括一系列规则、指引、底线。从有效提升人们的互动、沟通能力的角度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一个很详细的新闻传播指引,包括法院作为机构主体怎么做好新闻宣传和面向社会的传播沟通,还包括法院系统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如何面对媒体,如何利用和适应自媒体。规则体系当然应当包括底线的确立,这是当务之急。这底线包括几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在强化司法公信、促进良性互动的新形势下,法官必须遵守的底线,在“判决以外,法官无语”的司法伦理约束之外,法官可以说什么,底线在哪里。第二个方面是法院的对外传播的底线。第三个方面是传媒从事法院报道的底线,比如说审前可不可以评判案情,可不可以评判程序,都要制定一系列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