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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遗失物收取合理费用不宜苛责

2020-04-22 11:52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近日,一则视频在微信中广泛流传,引起许多网友评论。视频显示,一位吉林市的出租车司机将女乘客的苹果手机送还,疑似索要100元酬金,但是乘客只肯给66元。(9月20日《新文化报》)

  拾金不昧与索要酬金,这起事件极具视觉冲击力,经网络平台发布后,迅速引发网友热议。与“公交车让座”、“搀扶摔倒老人”等争议焦点一样,背后都是传对统道德与社会观念的认识分歧。对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支持者认为他耽误了时间和运营,理应得到合理补偿,且索要不多,应得到支持。反对者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不应明确索要酬金,这会伤害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

  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现在和将来都应广为发扬。这不仅是提升自我修养、完善自我人格的一种修为,更是营造良好社会关系、构建安全融洽生活环境的道德要素。

  要求公民拾金不昧是过高的道德要求,声讨索要合理酬金的遗失物归还者是用道德去约束道德。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归还拾得物、返还非法占有的财物都是法定义务。每个公民自当遵从。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失主自愿补偿及归还者的合理要求,比如因归还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据介绍,我国制定合同法过程中,一些学者提议归还遗失物的报酬标准,可以按照不高于物品总价值的20%加以考虑,但最终定稿并未对此作出具体明确,说明当时规范归还遗失物报酬问题并不突出。作为大陆法系的日本《遗失物法》第28条规定,失主应支付给拾物者相当于该物品价格5%以上20%以下的酬谢金,这对于完善归还遗失物报酬的立法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之一。

  的哥索要酬金被强行“曝光”,并遭部分网友“声讨”,这样抨击“拾金有昧”的哥,并不厚道。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领取遗失物酬金方面的具体规定。不过,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却有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拾遗者”的报酬请求权。其中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虽不够明细,却从法律上对“拾金有昧”予以肯定。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对“拾金不昧”在法律意义上予以的正当支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把自己的“观念”作为一种道德砝码,去绑架别人的善举,只会打消善举者的积极性,破坏了道德发扬的氛围。我们不能总是站在道德制高点指责他人,去强迫甚至要挟他人让利于己,这样只会成为引发负面情绪,带来更多的社会“戾气”。 我们倡导尊老爱幼,温恭谦让、拾金不昧、乐于助人,但首先应做好自己,去完善和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品性修养,如此,美好的信念和道德可及万人,可及整个社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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