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正文

涉诉信访如何走法治化之路

2020-05-22 11:28作者:王韶华
  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出发,涉诉信访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

  近年来,居高不下的严峻信访形势,让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都感受到了巨大压力。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涉诉信访改革之路究竟该如何走,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探索的重大课题。

  长期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于用行政化的思维、行政化的方式和手段解决信访问题,如涉诉信访的排名、一票否决、党委政府“大接访”、“三长”联合到信访局接访,甚至为了息事宁人而无原则的“花钱买平安”,等等。实践证明,这种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司法途径与行政手段混淆的做法,不仅没有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反而导致信访形势越来越严峻,“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以访压法”以及由此形成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其负面效应已使信访问题越来越陷入恶性循环之中。涉诉信访的这一局面不仅对司法公信造成了极大冲击,而且对党委政府权威,甚至整个社会秩序都造成极大损害。因此,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出发,涉诉信访也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

  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为我们改革涉诉信访问题指出了明确的道路——法治化。

  所谓涉诉信访法治化,就是涉诉信访的解决要实现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即当事人或上访人的诉求,凡属于司法范畴的,就由司法部门依据司法程序作出裁断,在穷尽司法程序之后,其结论就是终局性的,不允许再异议反复,也不允许其他部门再干涉过问;如当事人或上访人的诉求不属于司法诉求,而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则由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不再对涉诉信访进行交办、督办、问责,更不能对涉及的司法诉求作出评判。

  涉诉信访法治化这一改革意义重大。司法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机关的任务将更重、压力更大。那么,司法机关究竟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要切实转变观念。观念的转变首先要求我们要有一个积极的态度,要积极应对,主动作为。长期以来,我们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已经形成了一种惯性,形成了对党委政府的心理依赖和路径依赖。对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解决渠道的转变,一些同志感觉不适应,甚至排斥、不认同,觉得司法部门难以独自承担。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这样观念的人还不在少数,这一状况一方面说明不少司法人员对涉诉信访改革不了解不清楚,产生了模糊和错误认识;另一方面说明我们思想上对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及紧迫性缺乏认识,思想和心理准备不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我们要转变观念,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在思想认识上明确和坚定法治化道路的方向和信心。

  要健全外部及治标措施。涉诉信访回归司法之后,在外部,当务之急是建立起有序、有效的司法解决涉诉信访的良好秩序和畅通渠道。一是要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建立起有效的诉、访分离制度;涉诉信访引入司法程序、合理诉求表达程序;完善涉诉信访的接待、登记、交办、处理、反馈、信息查询等制度机制。核心在于将涉诉信访司法化,必须有完善的处理程序和规范,既要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表达及解决的有效途径,又要建立司法化、诉讼化、程序化解决、裁断诉求的良好秩序。二是要建立完善涉诉信访的终结机制,使司法的最终裁决权能够得到体现和保障。保证案件或司法诉求在穷尽司法途径之后,不再“翻烧饼”,上级不再交办、不再折腾。三是要建立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衔接协调机制。涉诉信访归司法之后,党政机关并不是撤手不管,对不属于司法范畴的诉求、对司法程序终结或穷尽司法途径的案件当事人或上访人的行政问题、社会问题,要及时交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保障司法途径与行政途径的有效衔接和沟通。四是要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对一些案件或上访人的诉求,在司法赔偿不足情况下,政府能够给予及时的救助和保障,社会慈善机构能够提供更多的社会救助,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济和帮助;社会矛盾、民生问题能得到及时缓解、消除。五是要建立健全涉诉信访秩序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和公安民警职能和执法规程,实现“两手抓、两手硬”。对合理诉求依法予以保护,但对闹访、缠访、无理非法上访等,要依法治理、打击,维护涉诉信访秩序,维护司法权威。

  要强化内部及治本之策。实现涉诉信访问题的法治化,还需要我们苦练内功,一方面要“减存量”,就是要有效化解现有信访案件。要理顺司法处理的渠道、途径,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就要依法受理,不能人为提高受案门槛。要加强立案信访部门与办案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错案、瑕疵案件能够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和纠正。另一方面要“降增量”,就是要加强源头治理。减少、控制和预防涉诉信访问题发生的根本出路在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外,还要建立严格的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使司法权责相统一,形成职责明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的制度机制。

  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建立起完善、系统的涉诉信访解决体系,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支持和司法机关不懈努力。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之后,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还有很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比如,“涉诉信访”的概念,申诉、再审程序的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案件被终结之后如果当事人不理会,继续反映怎么处理,等等,都是亟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深入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