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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法律顾问是法治的具体实践

2020-04-22 11:32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意见》规定,到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6月17日《法制日报》)

  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对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借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知识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把关,就是依法行政践行法治的生动实践

  《意见》出台为各级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提供了依据,并对追究领导违规违法决策责任作出界定。《意见》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有六项:即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

  《意见》还明确,党政机关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见》对于抑制行政领导不听取法律意见而草率决策具有制度预防性功能,特别是从程序上明确了决策的合法性保障措施,有利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基层得到具体落实。

  借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完善政府管理模式、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现实针对性。建设法治政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民主政府、廉洁政府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生命线。在政府部门中引入法律顾问、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建立相应制度,聘请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担任政府部门和领导人的法律顾问,是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同时,各级党政机关应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管理考评机制,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介入党政决策有利于抑制权力“任性”。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政府机关的决策、管理、执法,都应严格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将从决策的内部提供法律指导、从决策的外部提供法治监督,有利于将行政权力锁在法律的“笼子”里,防止权力“任性妄为”,防范出现行政权力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站在中立者角度,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的原因分析与整改,既能当好“法律把关人”,及时发现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性存在的程序、实体问题,又可以及时建言献策,强化内部监督与制约,启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真正发挥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服务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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