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须加强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技艺理性
2020-05-22 09:03作者:韩伟
社会纠纷的数量高企及内容复杂,与法院系统,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构成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最大挑战。解决这一问题,势必需要加强法官各项司法能力的建设,其中全面提高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技艺理性”非常重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强调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地位,而实行法治的重心就在于公正司法。为此,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的社会环境,这对司法工作者,特别是对各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社会正在发生着重大的转型。这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变化,在法院的外部,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经济、贸易活动日渐国际化、复杂化;另一方面,民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日渐提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微博等新媒体的涌现,民众对司法不公的现象也有了更多的表达空间。在法院内部,随着经济主体的高度多元化、利益纷争的复杂化,以及由此凸显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弱”化,导致了明显的“案多人少”、“案难人弱”的局面。因此,社会纠纷的数量高企及内容复杂,与法院系统,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构成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最大挑战。解决这一问题,势必需要加强法官各项司法能力的建设,其中全面提高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技艺理性”非常重要。这就涉及到我们应如何认识“技艺理性”,以及怎样提高“技艺理性”。
“技艺理性”概念是在英国普通法发展史上,在法律与王权、自由与专制激烈冲突的年代,由普通法法官爱德华·柯克在“禁止国王听审案”中提出的。在该案中,柯克第一次区分了自然理性与“技艺理性”,他认为:自然理性是国王及普通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理性,而“技艺理性”是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观摩和实践经历才能获得,它并非是每个人都拥有的自然理性,因为“技艺理性”并非天生。在柯克的观念中,技艺包含几层含义,第一,“技艺”只能通过长期的教育或训练获得。第二,“技艺”是一种经验的积累,是需要在适用法律和司法判决中不断地完善,达到尽善尽美。因此,经验的积累是“技艺理性”形成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当然,“技艺理性”的提出是与英国普通法的特征,以及其由令状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密不可分。它是在积累和反思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实践智慧,也是理性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实践理性。这种理性不同于理论理性和思辨理性,而是在实践中经过试错而积累的经验和智识。这种经由司法实践、司法经验累积而来的司法理性,其重要的表现就在于提高了法官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同时也优化了个案裁判中的说理艺术。
“技艺理性”虽然发端于英国,是在英国普通法诉讼制度中生成的,但是,它对当代中国的司法同样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且不说各国司法具有的某些共性,单说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极端的“法条主义”导致的屡屡引发舆论大哗的“争议判决”,切实地说明在新时期的中国,单单依靠法律条文,依靠理论理性判决,有时会使司法陷入难堪。那么,如何提高法官的“技艺理性”?
一是法官需要通过自身的积极修炼,不断积累司法经验,提高“技艺理性”。就此而言,作为裁判者法官不仅需要娴熟地掌握法律条文,做到依法裁判,更重要的是需要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原则、精神,要理解司法的社会期待与公共政策影响。作为法官,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当然是第一要务,故规范的、有效力的法律条文理所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基础。但是与此同时,法官也应避免一种倾向,即过度依赖于司法解释解决问题,而是应当通过积极的、主动的思考,在现有法治资源的基础上,更为圆满地解决疑难案件,这就需要加强“技艺理性”,需要有不断的经验累积,再通过法律方法的训练,逐步培养、提高法官独立思考的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是需要在司法人才选拔中考虑“技艺理性”,不是说从法学科班出身的专业人才中选拔法官不好,但是,一路从学校走出来的新任法官必然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这类法官大多数根本没有任何实际的司法实践,过去常谈的“让没结婚的去审判离婚案,让没孩子的去审判抚养权案”,一定会存在诸多难以言说的隔膜,他们作出的判决虽然合法,但却极有可能背离社会对司法的欲求。因此,必须考虑扩大新任法官选任的范围,在职业、专业来源上,可从律师、基层纠纷调解专业人员等一线法律人才中选拔;在年龄层次上,可适度提高新任法官选拔的年龄标准,使更多富有社会经验,同时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人才进入到法官行业中来。
三是在司法人才培养中重视“技艺理性”。“技艺理性”的提升不是通过几次学习、几次考试就能达到的,而是需要通过新老传授,不断的经验积累,日复一日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了落实“技艺理性”的培养,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一方面应力戒知识化、记忆化的传统法官培养方式,淡化所谓的“学术成果”考核;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立起法官纵向流动的渠道,花大力气吸引一批富有经验的,饱含实践智慧的基层法院法官到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任职,这样才能提升整个法院系统的“技艺理性”,强化在更高层面、更大范围内解决社会经济疑难案件、复杂案件的能力。同时,司法也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强调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地位,而实行法治的重心就在于公正司法。为此,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的社会环境,这对司法工作者,特别是对各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社会正在发生着重大的转型。这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变化,在法院的外部,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经济、贸易活动日渐国际化、复杂化;另一方面,民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日渐提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微博等新媒体的涌现,民众对司法不公的现象也有了更多的表达空间。在法院内部,随着经济主体的高度多元化、利益纷争的复杂化,以及由此凸显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弱”化,导致了明显的“案多人少”、“案难人弱”的局面。因此,社会纠纷的数量高企及内容复杂,与法院系统,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构成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最大挑战。解决这一问题,势必需要加强法官各项司法能力的建设,其中全面提高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技艺理性”非常重要。这就涉及到我们应如何认识“技艺理性”,以及怎样提高“技艺理性”。
“技艺理性”概念是在英国普通法发展史上,在法律与王权、自由与专制激烈冲突的年代,由普通法法官爱德华·柯克在“禁止国王听审案”中提出的。在该案中,柯克第一次区分了自然理性与“技艺理性”,他认为:自然理性是国王及普通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理性,而“技艺理性”是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观摩和实践经历才能获得,它并非是每个人都拥有的自然理性,因为“技艺理性”并非天生。在柯克的观念中,技艺包含几层含义,第一,“技艺”只能通过长期的教育或训练获得。第二,“技艺”是一种经验的积累,是需要在适用法律和司法判决中不断地完善,达到尽善尽美。因此,经验的积累是“技艺理性”形成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当然,“技艺理性”的提出是与英国普通法的特征,以及其由令状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密不可分。它是在积累和反思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实践智慧,也是理性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实践理性。这种理性不同于理论理性和思辨理性,而是在实践中经过试错而积累的经验和智识。这种经由司法实践、司法经验累积而来的司法理性,其重要的表现就在于提高了法官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同时也优化了个案裁判中的说理艺术。
“技艺理性”虽然发端于英国,是在英国普通法诉讼制度中生成的,但是,它对当代中国的司法同样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且不说各国司法具有的某些共性,单说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极端的“法条主义”导致的屡屡引发舆论大哗的“争议判决”,切实地说明在新时期的中国,单单依靠法律条文,依靠理论理性判决,有时会使司法陷入难堪。那么,如何提高法官的“技艺理性”?
一是法官需要通过自身的积极修炼,不断积累司法经验,提高“技艺理性”。就此而言,作为裁判者法官不仅需要娴熟地掌握法律条文,做到依法裁判,更重要的是需要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原则、精神,要理解司法的社会期待与公共政策影响。作为法官,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当然是第一要务,故规范的、有效力的法律条文理所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基础。但是与此同时,法官也应避免一种倾向,即过度依赖于司法解释解决问题,而是应当通过积极的、主动的思考,在现有法治资源的基础上,更为圆满地解决疑难案件,这就需要加强“技艺理性”,需要有不断的经验累积,再通过法律方法的训练,逐步培养、提高法官独立思考的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是需要在司法人才选拔中考虑“技艺理性”,不是说从法学科班出身的专业人才中选拔法官不好,但是,一路从学校走出来的新任法官必然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这类法官大多数根本没有任何实际的司法实践,过去常谈的“让没结婚的去审判离婚案,让没孩子的去审判抚养权案”,一定会存在诸多难以言说的隔膜,他们作出的判决虽然合法,但却极有可能背离社会对司法的欲求。因此,必须考虑扩大新任法官选任的范围,在职业、专业来源上,可从律师、基层纠纷调解专业人员等一线法律人才中选拔;在年龄层次上,可适度提高新任法官选拔的年龄标准,使更多富有社会经验,同时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人才进入到法官行业中来。
三是在司法人才培养中重视“技艺理性”。“技艺理性”的提升不是通过几次学习、几次考试就能达到的,而是需要通过新老传授,不断的经验积累,日复一日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了落实“技艺理性”的培养,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一方面应力戒知识化、记忆化的传统法官培养方式,淡化所谓的“学术成果”考核;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立起法官纵向流动的渠道,花大力气吸引一批富有经验的,饱含实践智慧的基层法院法官到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任职,这样才能提升整个法院系统的“技艺理性”,强化在更高层面、更大范围内解决社会经济疑难案件、复杂案件的能力。同时,司法也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