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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胜过“互掐”

2020-05-22 08:52作者:刘练常 胡科刚
  法官与律师虽职业有别,但同是法律人,双方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共塑良好的职业形象。

  从近年来查处的法官违法违纪案件看,有不少是因法官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所致。这一现象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甚至是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与声誉,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特别是近一段时间来,一些律师在法庭上与法官“互掐”、“死磕”,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指责法院工作,诋毁法院形象,使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护公平正义、同是法律人的法官与律师二者之间的关系出现杂音异调,这无疑不利于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法官与律师职业性质的差别,决定着这两类人在接触交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和价值的冲突,但法官与律师都有义务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双方都需要共同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

  多年来,法院内部从上至下一直强调在法官和律师之间“物理隔离”,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规范性文件的下发,更使法官与律师之间鸿沟扩大,为免“瓜田李下”招来非议,部分法官与律师干脆互不往来,相互防范,致使双方关系渐行渐远,在工作和生活上均产生隔阂。

  在实践中发现,有些法官与律师相互羡慕,却又相互鄙视:部分法官在羡慕律师的丰厚收入同时,却又对一些律师的违规乱收费行为和执业能力表示不屑,对其社会地位予以轻视,主要体现在与律师在工作交往中表现出爱答不理、随意打断和限制律师发言等傲慢行为;部分律师则在羡慕法官高高在上的地位的同时,却又缺乏对司法权威应有的尊重,或指责、诋毁法官,或无视法庭纪律,或为了代理的利益最大化,支持怂恿当事人无理缠诉、上访,挑起诉争。

  一个案件,只有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协助,才可能“案结事了”。如果双方“互掐”,案件的审理就不会顺利,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对法官与律师的声誉会造成损害,也有害于司法公信的确立,而最终伤害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基于此,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沟通机制,实现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甚为必要,这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当地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或联谊等活动,就双方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制定和完善交流合作、相互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透明、公开、畅通、合法的交流,增强彼此的尊重和认同。

  应建立业务研讨交流制度。法院在组织法官就新法规培训时,可主动邀请律师参加。此外,每年可选择一至两个理论研讨交流的主题,组织法官与律师就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本地区多发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增进彼此同为法律人的身份认同感,促进彼此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与追寻。

  应完善诉讼代理制度。法院应在落实诉讼代理制度方面作出表率,主动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代理权利。如:简化律师安检程序,对律师阅卷简化审批手续,从庭审制度设计上严禁法官不合理限制律师发言时间与次数以及打断律师发言等行为。

  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被誉为法制的“三根支柱”;在美国,法官和律师被喻为“车之两轮”;在中国,法官和律师同样是“法治中国”大厦的坚实支撑者。因此,只有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和谐才能有民主法治的社会,也才能为“中国梦”、“人民梦”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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