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2020-05-22 05:54作者:法律读库
多年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的突出问题。具体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域,表现为不少本来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很大程度上也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极大地妨碍了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
毫无疑问,有履行能力而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失信行为,理应受到严厉的信用惩戒。令人担忧的是,现实社会中,由于我国信用奖惩机制一直不太规范和健全,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受到惩处而遭受损失,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如此恶性循环,导致长期以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得到了变相鼓励,实践中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谓正当其时,意义重大,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制度完善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规定》全文共七条,主要包含了哪些被执行人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什么程序认定失信被执行人、如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方面,《规定》要求执行法院“定向通报”和“媒体公布”两种手段“双管齐下”,除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失信被执行人的服务单位、上级单位等“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外,还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媒介予以公布。
“定向通报”的目的,在于通过信用惩戒减少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增加其交易成本。“媒体公布”的目的,在于通过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填补“定向通报”可能存在的“盲区”。“定向通报”和“媒体公布”两种手段“双管齐下”,无疑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功能,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不断提高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导致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最终不得不乖乖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惩罚只是手段,震慑才是目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规定》的“威胁”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现象必将越来越少,“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社会评价体系必将有效确立,整个社会经济也必将更加快速地迈向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
毫无疑问,有履行能力而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失信行为,理应受到严厉的信用惩戒。令人担忧的是,现实社会中,由于我国信用奖惩机制一直不太规范和健全,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受到惩处而遭受损失,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如此恶性循环,导致长期以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得到了变相鼓励,实践中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谓正当其时,意义重大,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制度完善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规定》全文共七条,主要包含了哪些被执行人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什么程序认定失信被执行人、如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方面,《规定》要求执行法院“定向通报”和“媒体公布”两种手段“双管齐下”,除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失信被执行人的服务单位、上级单位等“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外,还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媒介予以公布。
“定向通报”的目的,在于通过信用惩戒减少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增加其交易成本。“媒体公布”的目的,在于通过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填补“定向通报”可能存在的“盲区”。“定向通报”和“媒体公布”两种手段“双管齐下”,无疑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功能,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不断提高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导致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最终不得不乖乖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惩罚只是手段,震慑才是目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规定》的“威胁”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现象必将越来越少,“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社会评价体系必将有效确立,整个社会经济也必将更加快速地迈向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