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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应“关口”前移

2020-05-22 05:52作者:刘英团
  商业贿赂“黑金”催肥了药价,药品购买者和大量患者成为这些隐性价码的被迫埋单方。

  近日,公安部的一则通报成为国内外医药界的一枚重磅炸弹: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GSK)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药企的利益链实际上就是销售链加上贿赂链,而贿赂“黑金”都将被转嫁到药价中,最终由患者埋单。成本仅30元的药,最终卖到患者手里能达到300元,秘密很大程度就在于此。

  商业贿赂“黑金”催肥了药价,药品购买者和大量患者成为这些隐性价码的被迫埋单方。

  商业贿赂“黑金”纳入隐性运营成本是人所共知的“明规则”。“一种药品要上市,必须与各个部门打交道,注册涉及药监,价格涉及发改委,进医保涉及人保,进地方涉及招标办,进医院涉及院长、科室主任、医生……”业内人士透露。

  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GSK一案仅暴露了整个行业的冰山一角,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在一些地方比公众所掌握、所预想的情况更为严重,甚至已由幕后的“潜规则”变成了前台的“明规则”。不少药厂和药商,药商与招标人员、医生之间俨然已经结成了顽固的利益同盟,而腐败官员敢于从药企手中“分红”的唯一筹码,正是屡试不爽的权力“干股”。而且,在市场经济主体越来越多样化的情况下,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也不断翻新。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医药购销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是由工商、药监、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分别行使管辖权的。“九龙治水”的监管格局导致执法主体间的脱节(缺失)。

  因此,遏制医药购销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一是必须理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体制,从立法层面解决医药购销流通领域商业贿赂多头执法的问题。二是商业贿赂的财产刑罚很难真正达到惩戒商业贿赂滋生的目的,亟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GSK等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以达到清源正本的目的。三是问责医药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只是“马后炮式”的追究是不够的,预防商业贿赂的“关口”必须前移。比如,对诸如“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医药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以此从利益根源上切断商业贿赂的冲动等。

  (作者系河南省南阳市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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