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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全社会保障人权的共识

2020-05-22 03:23作者:丁国强
  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要把人权保障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管理等领域,充分体现人的主体性,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机制,建立约束权力、权利救济、权利抗衡、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常态机制。

  党的十八大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中国政府还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并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今年5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有计划、持续稳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有计划推进人权事业体现了顶层设计。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人权保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人权事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明了国家对人权的态度,使人权事业有了宪法保障。保障人权既是执政态度,又是发展目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为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但是也要看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仍然比较落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抓住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积极主动地推进人权事业,推动宪法实施,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社会保障,创新社会管理。要更加重视顶层设计,体现前瞻性,把握阶段性,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冲刺中,把人权保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高度,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切实落实到现实生活中。

  持续稳健推进人权事业体现了道路自信。人权是人的价值的体现。权利是人所固有。每个人都是人权的主体,但是人是社会性的。人权事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社会事业。只有整个社会保障人权水平的提高,才会有效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保障人权是国家理性的体现,也是良法善治的标志。经济社会发展是人权保障的基础。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基础、发展水平不同,历史传统不同,文化特征不同,决定了人权事业发展模式、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和评判标准、衡量尺度的不同。中国的人权事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必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既要积极与世界文明接轨,又要对西方人权观的虚假性、抽象性、片面性、极端个人主义、人权普世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霸权进行批判。要把人权事业发展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民个人层面把握人权事业的价值追求,通过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彰显中国的国家形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精神。人权的主体不是脱离实践和社会关系的孤立的个人,既要强调权利又要强调义务,既要注重权利的价值,又要注重秩序的价值,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要积极培育以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主要内容的人权文化,增强公权力部门依法保障人权的责任感,增进全社会保障人权的共识。要把保障人权作为解决深层次问题,处置矛盾纠纷、协调社会利益的价值尺度。

  全面推进人权事业体现了战略思维。我国的人权保障是立足中国国情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质上也是人权保障的整体格局。《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5个方面展示了中国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全面性、均衡性和整体性。马克思说:“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人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同时人权又是具体的、相对的,也是系统的、关联的,各种权利是相互联系、不可孤立和分割的。要把人权保障事业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下来审视,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将人权保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做到整体联动、全面推进,不能有所偏废,将保障人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权保障体现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保证人权的广泛性、平等性。只有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不但要对公民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精神权利、生态权利全面保障,而且要将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国家权力的保障共同推进,人权理论、人权政策与人权法治、人权实践共同发展。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要把人权保障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管理等领域,充分体现人的主体性,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机制,建立约束权力、权利救济、权利抗衡、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常态机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将依法保障人权贯穿公正司法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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