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比酒驾更危险
2020-05-22 00:39作者:杨朝清
近日,广东东莞市企石镇振华路,一辆“失魂”面包车撞翻多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致3人受伤。10多辆警车围追堵截一小时后,将肇事车撞停,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犯欧某军被抓获。据初步调查,肇事前,欧某军有吸毒情况。
近年来,“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的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不断刺痛公众关于交通安全的敏感神经。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神经处于麻痹状态,自控能力严重削弱,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当“酒后不开车”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毒驾”却在一定程度上被遗忘、被忽视。其一,与酒驾相比,“毒驾”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是否吸毒难以从外貌特征和行为表现识别。其二,吸毒检测仪器匮乏,鉴别“毒驾”存在认定难问题,查处难度大。其三,交通处罚法规缺失,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让“毒驾”有机可乘——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规定,以治安管理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倘若“毒驾”肇事,执法部门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
“毒驾”所享受的交通便利,是以增加社会风险,损伤他人的出行权益甚至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的。“毒驾”比酒驾更危险,潜在的社会危险也更大一些,却没有及时被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没有得到有力的惩戒。
与这种事后处罚相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未雨绸缪”,对“毒驾”采取一种预防性保护。香港的交通法规对吸毒后驾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都属违法行为。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于两年,再次定罪则不少于五年。
“毒驾入刑”也好,“危险驾驶罪”也罢,将“毒驾”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有助于提升社会规范的外部控制力,通过约束这种行为人的行为,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护其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换言之,严惩“毒驾”,是从绝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出发,追求的是一种公共的价值理性。
惩罚不是目的,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通过惩罚进一步震慑和教育更多的人,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引导公众形成一个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才是制度设计需要追求的一个目标。加强对越轨行为的规训与惩罚,对“毒驾”零容忍,有助于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和有序运作,这才是老百姓所期望的图景。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近年来,“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的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不断刺痛公众关于交通安全的敏感神经。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神经处于麻痹状态,自控能力严重削弱,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当“酒后不开车”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毒驾”却在一定程度上被遗忘、被忽视。其一,与酒驾相比,“毒驾”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是否吸毒难以从外貌特征和行为表现识别。其二,吸毒检测仪器匮乏,鉴别“毒驾”存在认定难问题,查处难度大。其三,交通处罚法规缺失,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让“毒驾”有机可乘——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规定,以治安管理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倘若“毒驾”肇事,执法部门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
“毒驾”所享受的交通便利,是以增加社会风险,损伤他人的出行权益甚至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的。“毒驾”比酒驾更危险,潜在的社会危险也更大一些,却没有及时被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没有得到有力的惩戒。
与这种事后处罚相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未雨绸缪”,对“毒驾”采取一种预防性保护。香港的交通法规对吸毒后驾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任何人驾驶时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不论驾驶能力有否因而受损,都属违法行为。违例者最高可罚款2.5万港元并处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于两年,再次定罪则不少于五年。
“毒驾入刑”也好,“危险驾驶罪”也罢,将“毒驾”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有助于提升社会规范的外部控制力,通过约束这种行为人的行为,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护其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换言之,严惩“毒驾”,是从绝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出发,追求的是一种公共的价值理性。
惩罚不是目的,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通过惩罚进一步震慑和教育更多的人,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引导公众形成一个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才是制度设计需要追求的一个目标。加强对越轨行为的规训与惩罚,对“毒驾”零容忍,有助于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和有序运作,这才是老百姓所期望的图景。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