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
2020-05-22 00:33作者:周颖佳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是要保证案件处理结果公正,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司法公开,最重要的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最直观的是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追求价值,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公正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来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新形势下,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已成为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是要保证案件处理结果公正。司法起源于纠纷的解决,定分止争是司法最原始也是最直接的功能,要发挥定分止争的功能,就必须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否则不仅无法解决原有的矛盾,还会引发新的纠纷。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众关注司法的焦点往往在于惩罚犯罪是否准确,保护权利是否充分,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即在民事案件中合法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到充分保护,违约行为受到相应制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准确定罪并处以适当的刑罚;行政案件中公权力受到有力制约,私权利得以有效救济。只有妥善分配权利义务的司法裁判才有可能被当事人和公众接受并信服,离开正确的实体结论去追求公正,只能是缘木求鱼。保证案件处理结果公正,一方面要从法院自身着手,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决定了司法权行使的质量,要通过在法官当中树立铁案意识,提高司法能力,转变司法作风,保证在每一个案件审理当中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另一方面要优化司法外部环境,为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奠定基础。公正司法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弊端,依法规范对司法权的监督方式,避免受到不当干扰;要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司法公开。“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不公开、不透明的司法程序,往往会引发“暗箱操作”的遐想,即使裁判是严格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也会遭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司法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是抵御不当干涉、避免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坚持司法公开,就要在立案、庭审、宣判、执行全程依法公开一切能够公开的司法活动,让公众亲身体验、亲自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全部过程;要通过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为当事人查阅裁判文书提供便利,将公开延伸到整个审判之后。坚持司法公开,不仅要保证司法结果的公开,还要实行裁判理由的公开。实践当中,很多对司法的误解和不信任都源于司法机关没有以当事人认可的方式释法明理,要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明裁判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推理过程,让当事人和公众真正理解并接受判决,从内心信服司法、信仰法律。坚持司法公开,不仅要对当事人公开,还要对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公开,将审判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通过人民对司法权力的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杜绝违法腐败行为。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无论法律关系的繁简、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每一起诉讼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意义重大,都关系到切身利益。保障当事人对涉及自身权益事项的参与权、表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参与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就要保障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知悉有关情况,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观点和证据,这既有利于帮助法官全面发现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也有利于当事人接受判决,即使裁判结果与其心理预期不同,但因参与了裁判的形成过程,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了解裁判是如何作出、因何作出,更容易从心理上认同和服从司法结论,及时服判息讼。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最直观的是提高司法效率。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诉讼进程当中,当事人的权利处于待定的状态,相应的社会关系尚未明确,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普遍希望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拖沓的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还有可能消解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在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的时候转而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纠纷。实践证明,高效的司法程序对于及时发现并保存关键证据、缓和诉讼双方情绪,回应公众关切都有着明显的作用。提高司法效率,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深挖内潜,合理利用审判资源,严格审限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程;另一方面可以探索推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对一些简单案件适当简化程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分配给疑难复杂案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追求价值,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公正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来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新形势下,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已成为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是要保证案件处理结果公正。司法起源于纠纷的解决,定分止争是司法最原始也是最直接的功能,要发挥定分止争的功能,就必须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否则不仅无法解决原有的矛盾,还会引发新的纠纷。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众关注司法的焦点往往在于惩罚犯罪是否准确,保护权利是否充分,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即在民事案件中合法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到充分保护,违约行为受到相应制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准确定罪并处以适当的刑罚;行政案件中公权力受到有力制约,私权利得以有效救济。只有妥善分配权利义务的司法裁判才有可能被当事人和公众接受并信服,离开正确的实体结论去追求公正,只能是缘木求鱼。保证案件处理结果公正,一方面要从法院自身着手,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决定了司法权行使的质量,要通过在法官当中树立铁案意识,提高司法能力,转变司法作风,保证在每一个案件审理当中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另一方面要优化司法外部环境,为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奠定基础。公正司法离不开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弊端,依法规范对司法权的监督方式,避免受到不当干扰;要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司法公开。“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不公开、不透明的司法程序,往往会引发“暗箱操作”的遐想,即使裁判是严格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也会遭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司法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是抵御不当干涉、避免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坚持司法公开,就要在立案、庭审、宣判、执行全程依法公开一切能够公开的司法活动,让公众亲身体验、亲自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全部过程;要通过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为当事人查阅裁判文书提供便利,将公开延伸到整个审判之后。坚持司法公开,不仅要保证司法结果的公开,还要实行裁判理由的公开。实践当中,很多对司法的误解和不信任都源于司法机关没有以当事人认可的方式释法明理,要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明裁判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推理过程,让当事人和公众真正理解并接受判决,从内心信服司法、信仰法律。坚持司法公开,不仅要对当事人公开,还要对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公开,将审判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通过人民对司法权力的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杜绝违法腐败行为。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无论法律关系的繁简、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每一起诉讼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意义重大,都关系到切身利益。保障当事人对涉及自身权益事项的参与权、表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参与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就要保障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知悉有关情况,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观点和证据,这既有利于帮助法官全面发现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也有利于当事人接受判决,即使裁判结果与其心理预期不同,但因参与了裁判的形成过程,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了解裁判是如何作出、因何作出,更容易从心理上认同和服从司法结论,及时服判息讼。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平正义,最直观的是提高司法效率。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诉讼进程当中,当事人的权利处于待定的状态,相应的社会关系尚未明确,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普遍希望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拖沓的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还有可能消解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在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的时候转而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纠纷。实践证明,高效的司法程序对于及时发现并保存关键证据、缓和诉讼双方情绪,回应公众关切都有着明显的作用。提高司法效率,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深挖内潜,合理利用审判资源,严格审限要求,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程;另一方面可以探索推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对一些简单案件适当简化程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分配给疑难复杂案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