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不是渎职挡箭牌
2020-05-21 21:54作者:刘建国
针对“安徽两警察目睹少女被杀近在咫尺未挺身而出”事件,蚌埠市公安机关近日决定给予两名现场处置民警处分,免去宋某某马城派出所指导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给予民警崔某某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
总体上看,蚌埠市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表明了其处理问题的最终态度,承认了两名现场处置民警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过错程度如何,目前尚没有最终的定论。众所周知,蚌埠市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表现出来的是行政责任处分,并没有涉及到刑事处罚。就笔者来看,两名警察的行为已经不能以行政责任的方式来界定,而应该从刑法角度来剖析行为的内在本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在案件发生时,我们并没有看到两名警察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选择了“观望”,给犯罪分子创造了继续行凶的机会,延误了救援的最佳时间。正是怠于履行职责(或的确出于心理恐惧),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酿成了最终的惨案。既然身为警察,理所当然的知晓自身肩负的使命和职责,这是从警的最起码心理认知。
由此,两名警察的行为就涉嫌渎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渎职案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该类型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范畴。然而,检察机关的未介入和公安机关的内部处理,决定了案件只能在行政责任的圈子里徘徊,不能逾越到刑事案件的框架中。
众所周知,相较于刑事责任而言,行政责任的力度显得“势单力薄”。但是,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底线,再徘徊或停留在刑法的外缘,就有点说不过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不受法律的规制和约束。而对于执法机关而言,这更是一种“知法避法”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性。
说到底,除了行政责任的追究外,公众更希望看到公安检察机关更深层次的挖掘,而不是停留在问题的表面踌躇不前。只有这样,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合理的交代。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总体上看,蚌埠市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表明了其处理问题的最终态度,承认了两名现场处置民警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过错程度如何,目前尚没有最终的定论。众所周知,蚌埠市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表现出来的是行政责任处分,并没有涉及到刑事处罚。就笔者来看,两名警察的行为已经不能以行政责任的方式来界定,而应该从刑法角度来剖析行为的内在本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在案件发生时,我们并没有看到两名警察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选择了“观望”,给犯罪分子创造了继续行凶的机会,延误了救援的最佳时间。正是怠于履行职责(或的确出于心理恐惧),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酿成了最终的惨案。既然身为警察,理所当然的知晓自身肩负的使命和职责,这是从警的最起码心理认知。
由此,两名警察的行为就涉嫌渎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渎职案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该类型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范畴。然而,检察机关的未介入和公安机关的内部处理,决定了案件只能在行政责任的圈子里徘徊,不能逾越到刑事案件的框架中。
众所周知,相较于刑事责任而言,行政责任的力度显得“势单力薄”。但是,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底线,再徘徊或停留在刑法的外缘,就有点说不过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不受法律的规制和约束。而对于执法机关而言,这更是一种“知法避法”的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性。
说到底,除了行政责任的追究外,公众更希望看到公安检察机关更深层次的挖掘,而不是停留在问题的表面踌躇不前。只有这样,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合理的交代。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