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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月险”,别拿法律开涮

2020-05-21 21:53作者:武东升
  日前,在淘宝保险频道上,一款“中秋赏月险”引得网民议论纷纷。“中秋赏月险”的出现,从某种角度看是为营销而制造的噱头,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却是拿法律开涮。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或说服或打赌等行为,原本无可厚非,但若允许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显然这是一种卜测不定的交易,后果往往致使一方获得丰厚的利益,同时导致另一方遭受惨痛损失,可以说一方的利益是建立在对方损失基础上的,有高昂的道德成本,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培育和社会稳定,甚至还会激发和鼓励人们的投机心理和赌博兴趣等等。

  一般而言,只要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意愿、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法律的政策性考虑就不应是禁止而是管理和引导。如果某种行为在功能上是在相当程度上不依人的意愿为转移并且有利于经济的活跃繁荣和社会发展,如期货买卖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如风险分担的保险,因其功能合乎社会规范目的就应该得到法律承认和支持。相反,如果某种行为仅仅是“人为刻意设置的”偶然性结果或风险如赌博,那么这种行为的投机性副作用将会放大,会带来道德风险,不利社会稳定,其功能则会因不合乎社会规范目的而受到法律的非难。

  现代文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与尊重,“以人为本”理念的推崇,体现在法律上即为私法自治,强调人的意志的自由和能动。赋予个人在私法上对自己事务的自由决定权。也就是说,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这就是合同法上有名的“意思自治原则”,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其核心与实质是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但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设定也不能仅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否则就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正因为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才使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对它必须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尊重公序良俗是人们行为的道德标准,也是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的依据,由于其能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和符合法律正义规范价值目标,因而常在各国的民法中得到确立而具有了法规范意义。因此,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否则法律将作出否定性评价。

  “中秋赏月险”保险计划可能令人们失望,因为只有下雨而无法赏月时,该公司才会向投保人进行赔付,是否降雨则是由当天晚上6点发布的官方气象报告界定的。这一保险计划承保范围不包括多云、有雾或雾霾的情况,而由于空气污染严重,中国的大城市常常出现这些天气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紧急叫停“中秋赏月险”,不仅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赌博性质的行为,而且也是出于稳定社会公序良俗、取法公平的需要。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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