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舆论,司法如何进退有据
2020-05-21 19:32作者:林劲标
人民法院以及法官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参与到舆论中去,尤其是要开通具有自我话语权的网站、微博等,实现对重大案件审理过程的全程公开透明,及时回应发布有关案件进展,这是顺应网络发展趋势、防止舆论消极干扰审判的有力途径。
对于舆论的消极作用,在现代司法中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可能导致法官误判。当前,舆论除了能直接对裁判者造成影响外,还能通过我国的政治体制来扩大这种影响。在维稳思维的推动下,一旦法院所在地的主要领导对引起舆论关注的案件格外关注时,那法官就无法心无旁骛地审判了。若这种干预本身具有某种倾向性时,将很可能导致法官无奈作出误判。类似情况不乏现实案例。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不断增大。无论是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情况,还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任何言论,随时都可能通过手机、网络而迅速传播、成倍放大,进而演化为舆论焦点。无论从体制机制还是技术手段上,我国目前都无法做到司法对舆论的完全隔离,因此必须抛弃封杀、禁止等简单粗暴的对待舆论的态度。
有一种观点将司法舆论事件频发归结于民众的法治意识不高、缺乏支持依法审判的法律素养等原因上来,认为只要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都可以在发展中得以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可取。民众积极参与司法恰恰是其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的表现,而放任舆论事件的发生最终伤害的将是司法的根基。随着法官职业水准以及公信力的提高,对抗的舆论可能会减少,但民众对司法的关注程度却未必会降低。同时,我们一直在倡导司法的相对独立,这恰恰也说明我国目前的司法常常受到来自其他因素的影响。这种情形下,作为民意表现形式的舆论对于抵消其他因素的消极影响反而具有积极作用。
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对1998年至2010年发生的210起重大网络舆论事件进行的系统分析,发现网络舆论在推进事件发展中的作用是多向的。其中,起正向作用所占比例为67%,起中性作用的为24%,起负面作用的仅为9%。可见,起正面作用的网络舆论占绝大多数,积极意义明显。
笔者认为,司法者应该以包容、开放的姿态来面对舆论。在具体的方法上,一要注意提高公众对司法的参与性,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二要适当、适度地对舆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立法上的规范。要将舆论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那么必须把握住两个关键因素:大众媒体和新兴网络。无形的舆论也是通过有形的途径传达至裁判者的。抓住这两个关键,实现对其的法律规范,就能够使得舆论扬长避短。
纵观世界各国,对于大众媒体的法庭报道的规制模式主要有三: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我约束模式,通过法院自我约束和完备的程序规则来防止媒体影响司法;以英国为代表的限制模式,对于新闻自由可能造成的舆论裁判后果,发布命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或者禁止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其他事项公开;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开放模式,不发布禁止限制媒体的报道,仅基于对法官尊重和法庭秩序的维护而禁止录音、录像等行为。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会采取不同的规制模式主要是与其相应的诉讼模式有关。美、英推行的是辩论主义,事实判断由陪审团作出,而陪审员是来自于没有经过法律职业训练的普通民众,倾向性报道较易造成误导。反之,大陆法系采取职权主义,法官由职业工作者组成,舆论的影响有限。然而,无论哪个国家,由于现代资讯技术的发展,想把司法与传媒隔离变得越来越难。即便是美国,对于法庭报道的态度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法庭对媒体的公开程度逐渐提高,甚至连强奸案这样涉及个人隐私的审判室也不能完全关闭。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开放为主、有限规制的态度,以不影响法庭审理秩序为限。公开是司法的应有之义,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是由法官进行的,十分的专业,要让民众更好地理解司法者的裁判,需要新闻媒体以接近群众语言的方式进行报道。通过媒体的曝光和持续跟踪反而能有效的帮助法官减轻其他因素对办案的干扰。
对于不实报道和倾向性报道问题,不应该由法院直接来处罚新闻媒体,更多应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来解决,防止两者关系失衡。当然,对于恶意报道,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性的披露有关真相给予强有力的回击。基于报道可能对诉讼参与者造成的不公平,笔者认为还可以尝试:一、建立法庭报道征询利害关系人制度。在法庭报道可能会影响诉讼当事人一方导致其个人隐私被泄露或者可能面临除法律以外其他的道德谴责的,其可以申请法庭颁发禁止报道令;二、赋予不实报道或倾向性报道受害者提起新闻侵权之诉的权利。
以微博、贴吧、论坛、推特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彻底打破了新闻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隐蔽性使得网民可以抛掉各种各样的束缚、制约。由于监管存在的技术难度,使得网络世界的法律规则基本被架空。对此,笔者认为,出台网络法来规范网民权利义务迫在眉睫,而针对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应采取“事后追责”原则,即当网络中出现了严重歪曲事实,企图干扰审判时,由人民法院下达相关禁止令;或者当网站出现诽谤、侮辱当事人的言词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向有关网站颁布删除有关言论的命令,并责令其向当事者提供有关言论来源者的信息,否则由该网站承担责任。
面对舆论,如何进退有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以及法官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参与到舆论中去,尤其是要开通具有自我话语权的网站、微博等,实现对重大案件审理过程的全程公开透明,及时回应发布有关案件进展,这是顺应网络发展趋势、防止舆论消极干扰审判的有力途径。
对于舆论的消极作用,在现代司法中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可能导致法官误判。当前,舆论除了能直接对裁判者造成影响外,还能通过我国的政治体制来扩大这种影响。在维稳思维的推动下,一旦法院所在地的主要领导对引起舆论关注的案件格外关注时,那法官就无法心无旁骛地审判了。若这种干预本身具有某种倾向性时,将很可能导致法官无奈作出误判。类似情况不乏现实案例。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不断增大。无论是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情况,还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任何言论,随时都可能通过手机、网络而迅速传播、成倍放大,进而演化为舆论焦点。无论从体制机制还是技术手段上,我国目前都无法做到司法对舆论的完全隔离,因此必须抛弃封杀、禁止等简单粗暴的对待舆论的态度。
有一种观点将司法舆论事件频发归结于民众的法治意识不高、缺乏支持依法审判的法律素养等原因上来,认为只要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都可以在发展中得以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可取。民众积极参与司法恰恰是其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的表现,而放任舆论事件的发生最终伤害的将是司法的根基。随着法官职业水准以及公信力的提高,对抗的舆论可能会减少,但民众对司法的关注程度却未必会降低。同时,我们一直在倡导司法的相对独立,这恰恰也说明我国目前的司法常常受到来自其他因素的影响。这种情形下,作为民意表现形式的舆论对于抵消其他因素的消极影响反而具有积极作用。
据《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对1998年至2010年发生的210起重大网络舆论事件进行的系统分析,发现网络舆论在推进事件发展中的作用是多向的。其中,起正向作用所占比例为67%,起中性作用的为24%,起负面作用的仅为9%。可见,起正面作用的网络舆论占绝大多数,积极意义明显。
笔者认为,司法者应该以包容、开放的姿态来面对舆论。在具体的方法上,一要注意提高公众对司法的参与性,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二要适当、适度地对舆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立法上的规范。要将舆论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那么必须把握住两个关键因素:大众媒体和新兴网络。无形的舆论也是通过有形的途径传达至裁判者的。抓住这两个关键,实现对其的法律规范,就能够使得舆论扬长避短。
纵观世界各国,对于大众媒体的法庭报道的规制模式主要有三: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我约束模式,通过法院自我约束和完备的程序规则来防止媒体影响司法;以英国为代表的限制模式,对于新闻自由可能造成的舆论裁判后果,发布命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或者禁止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其他事项公开;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开放模式,不发布禁止限制媒体的报道,仅基于对法官尊重和法庭秩序的维护而禁止录音、录像等行为。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会采取不同的规制模式主要是与其相应的诉讼模式有关。美、英推行的是辩论主义,事实判断由陪审团作出,而陪审员是来自于没有经过法律职业训练的普通民众,倾向性报道较易造成误导。反之,大陆法系采取职权主义,法官由职业工作者组成,舆论的影响有限。然而,无论哪个国家,由于现代资讯技术的发展,想把司法与传媒隔离变得越来越难。即便是美国,对于法庭报道的态度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法庭对媒体的公开程度逐渐提高,甚至连强奸案这样涉及个人隐私的审判室也不能完全关闭。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开放为主、有限规制的态度,以不影响法庭审理秩序为限。公开是司法的应有之义,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是由法官进行的,十分的专业,要让民众更好地理解司法者的裁判,需要新闻媒体以接近群众语言的方式进行报道。通过媒体的曝光和持续跟踪反而能有效的帮助法官减轻其他因素对办案的干扰。
对于不实报道和倾向性报道问题,不应该由法院直接来处罚新闻媒体,更多应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来解决,防止两者关系失衡。当然,对于恶意报道,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性的披露有关真相给予强有力的回击。基于报道可能对诉讼参与者造成的不公平,笔者认为还可以尝试:一、建立法庭报道征询利害关系人制度。在法庭报道可能会影响诉讼当事人一方导致其个人隐私被泄露或者可能面临除法律以外其他的道德谴责的,其可以申请法庭颁发禁止报道令;二、赋予不实报道或倾向性报道受害者提起新闻侵权之诉的权利。
以微博、贴吧、论坛、推特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彻底打破了新闻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隐蔽性使得网民可以抛掉各种各样的束缚、制约。由于监管存在的技术难度,使得网络世界的法律规则基本被架空。对此,笔者认为,出台网络法来规范网民权利义务迫在眉睫,而针对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应采取“事后追责”原则,即当网络中出现了严重歪曲事实,企图干扰审判时,由人民法院下达相关禁止令;或者当网站出现诽谤、侮辱当事人的言词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向有关网站颁布删除有关言论的命令,并责令其向当事者提供有关言论来源者的信息,否则由该网站承担责任。
面对舆论,如何进退有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以及法官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参与到舆论中去,尤其是要开通具有自我话语权的网站、微博等,实现对重大案件审理过程的全程公开透明,及时回应发布有关案件进展,这是顺应网络发展趋势、防止舆论消极干扰审判的有力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