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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浴室“禁艾”有悖法理

2020-05-21 19:26作者:乔子轩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

  按文本性质,《沐浴业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不得与现行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条款规定、基本精神、基本原则相抵触,是贯彻“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原则的应有表现。可该办法有关“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的规定,则有违立法原则,有悖法理

  依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时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它们均未对不得歧视概念、行为清晰界定,但可确定的是不得歧视是包括沐浴业管理办法在内的下位法必须坚守的底线,不能僭越。可如今《沐浴业管理办法》不分具体情况,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把艾滋病患者挡在沐浴场所大门之外,不得不说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精神的“背叛”。

  或许有人会担忧共浴会传染艾滋病。但要知道,艾滋病病毒相当脆弱,传染途径有限,在浴池水温作用下,艾滋病病毒很难生存。据北京市性病艾滋病临床治疗研究中心主任吴昊介绍,根据艾滋病病毒的生物学特性和生存情况,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完整皮肤的接触是不会传播的。这就是说共浴不会传播艾滋病。即便如此,基于谈艾色变的恐惧心理,禁止艾滋病患者进沐浴场所入浴不乏民意基础。据新浪网对7433名网友调查显示,支持应该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达70.7%,反对者仅22.4%,支持可谓具有压倒性优势。

  然而,在科学面前,部分普通公众可无视不得歧视原则,不愿与艾滋病患者共浴,而立法者不能随波逐流,一味迎合,而应保持理性,一以贯之地把不得歧视原则贯彻到底,对艾滋病患者,散发出法律理性的温度表达。

  不过,《沐浴业管理办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未对艾滋病患者造成实质性的歧视性伤害。对于违反上位法的规章,也有相应的救济手段。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对于《沐浴业管理办法》关于艾滋病患者的规定,有关机关有必要及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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