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禁艾”无关歧视,关乎科学
2020-05-21 19:26作者:何勇海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有没有必要说不,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
对于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网友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依笔者看,这条规定真的可以有。其一,从现有医学理论来说,虽然艾滋病是通过性、血液、母婴这三大途径传播的,在公共澡堂洗澡据说不会传染艾滋病,但是,艾滋病毕竟是现代医学尚未攻克的疑难疾病,很难说现在已经完全掌握了它的全部特性,不怕一万,只怕万一,防微杜渐,才能避免百密一疏。
其二,从商务部的规定来看,它针对的是整个沐浴业,而非只是单纯洗洗澡的浴室,当然也包括修脚、搓背、按摩等服务场所。虽然完整皮肤不容易传播艾滋病,但修脚和搓背等可能导致皮肤损伤,进而流血,产生传播艾滋病的风险。何况这些场所,未必有严格的杀灭艾滋病病毒的措施。即便在公共浴室,谁敢保证进去的人,其皮肤就一定完整无破损?艾滋病是一种致死性疾病,必须严防死守。
其三,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沐浴权,要以不影响公共安全、不牺牲绝大多数人的健康权为前提。艾滋病虽说可防可控,但并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严重威胁着公众健康安全。我们从来不歧视有特殊病种的人,但也不能为了所谓的不歧视或人道主义,而让绝大多数健康人处于不安全的境地。一位网友说得好:在沐浴业对艾滋病人宽容,就是拿其他多数人的健康安全开玩笑或冒险,恐怕也是不人道的。当公众知道公共浴室可以无限制地接纳艾滋病人入浴,又会引起多大的恐慌呢?
此外,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对艾滋病患者本身也有好处。艾滋病患者自身的免疫力本来就低,容易感染别人不易感染的疾病,有了禁入公共浴室的规定,就会促使其自觉远离公共场合及人群,以免再被其他疾病感染而百病缠身。
在笔者看来,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是科学的态度,别以“歧视”名义,不分青红皂白加以反对。对艾滋病人而言,在让其有所为的同时,更应该让其有所不能为,以警示他们:在维护公众利益上,应该有点自我牺牲精神,给公共场所留下安全空间。
对于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网友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依笔者看,这条规定真的可以有。其一,从现有医学理论来说,虽然艾滋病是通过性、血液、母婴这三大途径传播的,在公共澡堂洗澡据说不会传染艾滋病,但是,艾滋病毕竟是现代医学尚未攻克的疑难疾病,很难说现在已经完全掌握了它的全部特性,不怕一万,只怕万一,防微杜渐,才能避免百密一疏。
其二,从商务部的规定来看,它针对的是整个沐浴业,而非只是单纯洗洗澡的浴室,当然也包括修脚、搓背、按摩等服务场所。虽然完整皮肤不容易传播艾滋病,但修脚和搓背等可能导致皮肤损伤,进而流血,产生传播艾滋病的风险。何况这些场所,未必有严格的杀灭艾滋病病毒的措施。即便在公共浴室,谁敢保证进去的人,其皮肤就一定完整无破损?艾滋病是一种致死性疾病,必须严防死守。
其三,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沐浴权,要以不影响公共安全、不牺牲绝大多数人的健康权为前提。艾滋病虽说可防可控,但并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严重威胁着公众健康安全。我们从来不歧视有特殊病种的人,但也不能为了所谓的不歧视或人道主义,而让绝大多数健康人处于不安全的境地。一位网友说得好:在沐浴业对艾滋病人宽容,就是拿其他多数人的健康安全开玩笑或冒险,恐怕也是不人道的。当公众知道公共浴室可以无限制地接纳艾滋病人入浴,又会引起多大的恐慌呢?
此外,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对艾滋病患者本身也有好处。艾滋病患者自身的免疫力本来就低,容易感染别人不易感染的疾病,有了禁入公共浴室的规定,就会促使其自觉远离公共场合及人群,以免再被其他疾病感染而百病缠身。
在笔者看来,公共浴室对“艾滋”说不,是科学的态度,别以“歧视”名义,不分青红皂白加以反对。对艾滋病人而言,在让其有所为的同时,更应该让其有所不能为,以警示他们:在维护公众利益上,应该有点自我牺牲精神,给公共场所留下安全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