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公开与保密
2020-05-21 15:41作者:冯包根
审判秘密,一般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对此,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
当前,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将许多有关审判工作的信息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却不经意间被忽视。
一是司法公开受到高度重视的同时保守审判工作秘密被轻视。当前广大群众对司法公开高度关注,外在司法环境正悄无声息地影响着法院工作,重公开轻保密的思想正在蔓延。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在日常工作中被忽视,许多法院干警对于审判工作秘密的范围不清楚,对有关规定不了解,在日常工作中不经意间将司法公开的范围过分扩大,使审判工作秘密经常面临被泄露的危险。
二是审判秘密泄露途径与环节多。计算机、网络、现代通讯工具等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法院的日常工作中,而这些载体所承载信息易于被他人窃取,给法院审判工作秘密的泄露带来更大危险。
三是对泄密事件的预防监督、查处力度不够。由于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事件主要发生在推行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出于对推行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视与肯定,法院对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时也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密制度的威慑力,不利于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鉴于此,必须深刻认识当前人民法院保守审判工作秘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好推行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之间的关系。
要坚持将推行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改变重公开轻保密的思想,将推行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推行司法公开的同时以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典型案例为教材,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警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意识,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时刻敲响防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警钟。
要完善审判工作保密制度。要不断提高技术手段,对法院干警使用现代电子、通讯设备办公作出严格规定,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电子通讯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外发出有关案件信息必须要经过审核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要求全院干警妥善保管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各种资料,不得随意向与案件处理无关的人员透露案件信息,不得对尚在审理中的案件发表意见。
要完善对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泄密工作人员的责任。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建立保密工作定期巡查制度,切实履行自身监督职能。各级法院要由监察室对本院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巡查,一旦发现泄密事件,应提请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隐瞒。
人民法院的保密工作是在任何时期都不能懈怠的工作,要切实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在推进司法公开的同时切实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当前,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将许多有关审判工作的信息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却不经意间被忽视。
一是司法公开受到高度重视的同时保守审判工作秘密被轻视。当前广大群众对司法公开高度关注,外在司法环境正悄无声息地影响着法院工作,重公开轻保密的思想正在蔓延。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在日常工作中被忽视,许多法院干警对于审判工作秘密的范围不清楚,对有关规定不了解,在日常工作中不经意间将司法公开的范围过分扩大,使审判工作秘密经常面临被泄露的危险。
二是审判秘密泄露途径与环节多。计算机、网络、现代通讯工具等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法院的日常工作中,而这些载体所承载信息易于被他人窃取,给法院审判工作秘密的泄露带来更大危险。
三是对泄密事件的预防监督、查处力度不够。由于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事件主要发生在推行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出于对推行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视与肯定,法院对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时也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密制度的威慑力,不利于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鉴于此,必须深刻认识当前人民法院保守审判工作秘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好推行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之间的关系。
要坚持将推行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改变重公开轻保密的思想,将推行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推行司法公开的同时以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典型案例为教材,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警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意识,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时刻敲响防止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警钟。
要完善审判工作保密制度。要不断提高技术手段,对法院干警使用现代电子、通讯设备办公作出严格规定,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电子通讯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外发出有关案件信息必须要经过审核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要求全院干警妥善保管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各种资料,不得随意向与案件处理无关的人员透露案件信息,不得对尚在审理中的案件发表意见。
要完善对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泄密工作人员的责任。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建立保密工作定期巡查制度,切实履行自身监督职能。各级法院要由监察室对本院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巡查,一旦发现泄密事件,应提请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隐瞒。
人民法院的保密工作是在任何时期都不能懈怠的工作,要切实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在推进司法公开的同时切实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