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在网络公开中放些什么“料”
2020-05-21 13:24作者:田成有
通过网络进行司法公开,既是开放法治环境下转变执法方式的考题,更是法院由单向式传播到互动、交流的开放式传播的艰难蜕变。通过网络,推动司法公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选择和必由出路。
近些年来,各级法院特别重视加强法院网站建设。但有相当数量的法院是为了赶时髦,是为建网站而建网站。“自我中心”的痕迹严重,“用户中心”的意识没有树立。很多网站没有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存在着信息更新不及时、服务功能不健全、发布信息无价值等现象,还有的只是把网站作为介绍部门、宣传领导的平台,偏重于突出领导,把网站做成了领导相册,偏重于法院活动,成为秀领导、秀先进的舞台,忽视了对案件信息的公开,有的网站,当事人真正想要关注的信息少得可怜,网站栏目空白,信息长期不更新,信息内容范围狭窄、深度不够,只有静态内容的介绍,欠缺动态信息交流,与用户交流沟通的手段单一,有的有网上投诉、领导信箱、民意征集、在线调查等互动栏目,但纯为作秀,成了摆设,群众意见和建议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等等。
法院必须加强自建网站建设,没有自身的平台阵地,完全依托其他信息渠道,零敲碎打地发些“小豆腐块”,不能彻底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每个法院都应该有自己的网站,建设网站要有清晰的定位,要紧紧围绕审判这一主线、以群众关心的案件为主。将网站定位为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宣传平台,司法为民平台,更多扮演公共平台设立者、讨论规则制定者、快捷信息发布者的角色,不流于做“表面工程”和“形象工程”,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好的诉讼服务,要通过案件公开,让民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受到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
停留在建设一个网站的认识上还不行,关键是在网站上放些什么“料”,要注重网站建设的升级、改造。
让公开的理念深入人心。互联网的兴起,在高音喇叭中我说你听的时代已经过去,互联网已经触动甚至冲击了旧有的权力运作习惯,起到对权力良性运作的监督作用。过去秘而不宣的司法信息,制造的是参与的门槛,而一旦公开,将自己置于被监督者的位置,权利和权力在此间的进退消长,这是一种自我限权,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突破口。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必须利用好互联网。如果对互联网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司法的公开、公正、公信可能会因养尊处优、愚顽保守而丧失自我进化的机会。在互联网的时代,司法活动的公开不能受到任何人为的制约和限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不予公开外,一切案件都得公开,公开不能成为法院随心所欲地选择,想公开就公开,想不公开就不公开;也不能成为当事人随心所欲的决定,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的就不公开,而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才是例外。
加大沟通、回应的培训力度。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虚拟社会良莠并存。一方面,网络发出的声音是我们听民意、汇民智、解民情的重要平台。但另一方面, 网络的虚拟性也容易成为网络水军炒作网络事件的根据地,成为信息发布中最不规范的地方之一。不少商业网站、为了吸引眼球和追逐利润不择手段,各种八卦新闻、虚假报道充斥其间,网络水军兴风作浪,一些社会矛盾的解决不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理性论辩,而是诉诸简单化的道德判断、情绪宣泄、乱扣帽子、人身攻击,以图通过网络的力量影响乃至“制造”舆论,激化“围观群众”的愤怒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面对这些问题,一方面是提高法官对互联网的知识,通过网络公开案件,通过微博、微信直播案件时,应选择好主审法官和法庭,全面评估风险和后果,在如何控制审判公开度?如何保障公平审判?如何安排媒体报导?如何确定媒体的影响力?如何让裁判文书的说理令人信服等方面加大培训,让法官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擦亮眼睛,识别真假,保持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另一方面,加强法官的司法风险评估和舆情应对培训,建立健全舆情收集、分析、反馈的处理机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第一时间公布已经确定、掌握的事情真相,防止因信息饥渴给谣言可乘之机,防止因权威声音的沉默造成负面舆论的发酵。面对质疑,及时公开,打破谣言和误解,主动披露,通过真诚对话,直面问题,通过说理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
让信息公开更及时、更便捷。法院的传播力、影响力不在于虚无缥缈的大词说教,不在于网站能建多大,信息能有多少,而在于是否传递出公众需求的东西,要让公众上了网站就有兴趣,就能看到自己想看的内容,找到自己想找的信息。法院的网站要多一些舆论引导,少一些空洞说教;多一些通俗易懂,少一些官样文章;多一些地气活鱼,少一些简报汇编。在这方面,要主动加强议题设置,把法院工作的重点与媒体关注的焦点、社会公众的关注点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口语化、家常化,运用群众的、通俗的语言写群众需要的东西。
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对裁判文书中涉及到的诸如自然人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害人、证人等信息,应当注意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尽量把诉讼对个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化。比如,在网络直播时,将证人、被害人作隐名处理,不出现能够看清面孔的画面,刊登裁判文书时隐去证人、被害人和自然人当事人的相关个人信息等。
近些年来,各级法院特别重视加强法院网站建设。但有相当数量的法院是为了赶时髦,是为建网站而建网站。“自我中心”的痕迹严重,“用户中心”的意识没有树立。很多网站没有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存在着信息更新不及时、服务功能不健全、发布信息无价值等现象,还有的只是把网站作为介绍部门、宣传领导的平台,偏重于突出领导,把网站做成了领导相册,偏重于法院活动,成为秀领导、秀先进的舞台,忽视了对案件信息的公开,有的网站,当事人真正想要关注的信息少得可怜,网站栏目空白,信息长期不更新,信息内容范围狭窄、深度不够,只有静态内容的介绍,欠缺动态信息交流,与用户交流沟通的手段单一,有的有网上投诉、领导信箱、民意征集、在线调查等互动栏目,但纯为作秀,成了摆设,群众意见和建议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等等。
法院必须加强自建网站建设,没有自身的平台阵地,完全依托其他信息渠道,零敲碎打地发些“小豆腐块”,不能彻底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每个法院都应该有自己的网站,建设网站要有清晰的定位,要紧紧围绕审判这一主线、以群众关心的案件为主。将网站定位为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宣传平台,司法为民平台,更多扮演公共平台设立者、讨论规则制定者、快捷信息发布者的角色,不流于做“表面工程”和“形象工程”,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好的诉讼服务,要通过案件公开,让民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受到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
停留在建设一个网站的认识上还不行,关键是在网站上放些什么“料”,要注重网站建设的升级、改造。
让公开的理念深入人心。互联网的兴起,在高音喇叭中我说你听的时代已经过去,互联网已经触动甚至冲击了旧有的权力运作习惯,起到对权力良性运作的监督作用。过去秘而不宣的司法信息,制造的是参与的门槛,而一旦公开,将自己置于被监督者的位置,权利和权力在此间的进退消长,这是一种自我限权,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突破口。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必须利用好互联网。如果对互联网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司法的公开、公正、公信可能会因养尊处优、愚顽保守而丧失自我进化的机会。在互联网的时代,司法活动的公开不能受到任何人为的制约和限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不予公开外,一切案件都得公开,公开不能成为法院随心所欲地选择,想公开就公开,想不公开就不公开;也不能成为当事人随心所欲的决定,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的就不公开,而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才是例外。
加大沟通、回应的培训力度。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虚拟社会良莠并存。一方面,网络发出的声音是我们听民意、汇民智、解民情的重要平台。但另一方面, 网络的虚拟性也容易成为网络水军炒作网络事件的根据地,成为信息发布中最不规范的地方之一。不少商业网站、为了吸引眼球和追逐利润不择手段,各种八卦新闻、虚假报道充斥其间,网络水军兴风作浪,一些社会矛盾的解决不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理性论辩,而是诉诸简单化的道德判断、情绪宣泄、乱扣帽子、人身攻击,以图通过网络的力量影响乃至“制造”舆论,激化“围观群众”的愤怒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面对这些问题,一方面是提高法官对互联网的知识,通过网络公开案件,通过微博、微信直播案件时,应选择好主审法官和法庭,全面评估风险和后果,在如何控制审判公开度?如何保障公平审判?如何安排媒体报导?如何确定媒体的影响力?如何让裁判文书的说理令人信服等方面加大培训,让法官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擦亮眼睛,识别真假,保持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另一方面,加强法官的司法风险评估和舆情应对培训,建立健全舆情收集、分析、反馈的处理机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第一时间公布已经确定、掌握的事情真相,防止因信息饥渴给谣言可乘之机,防止因权威声音的沉默造成负面舆论的发酵。面对质疑,及时公开,打破谣言和误解,主动披露,通过真诚对话,直面问题,通过说理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
让信息公开更及时、更便捷。法院的传播力、影响力不在于虚无缥缈的大词说教,不在于网站能建多大,信息能有多少,而在于是否传递出公众需求的东西,要让公众上了网站就有兴趣,就能看到自己想看的内容,找到自己想找的信息。法院的网站要多一些舆论引导,少一些空洞说教;多一些通俗易懂,少一些官样文章;多一些地气活鱼,少一些简报汇编。在这方面,要主动加强议题设置,把法院工作的重点与媒体关注的焦点、社会公众的关注点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口语化、家常化,运用群众的、通俗的语言写群众需要的东西。
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对裁判文书中涉及到的诸如自然人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害人、证人等信息,应当注意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尽量把诉讼对个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化。比如,在网络直播时,将证人、被害人作隐名处理,不出现能够看清面孔的画面,刊登裁判文书时隐去证人、被害人和自然人当事人的相关个人信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