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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的三个维度

2020-05-21 09:30作者:陈荣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主观性和对司法公正认知的非理性,往往出现面对一个正确的司法裁判,当事人就是不认可、不接受,由此造成案结了,涉诉信访随之发生。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如何既解案件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正考验着每一名法官的司法智慧。

  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是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衡量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案结事了的目标。

  然而,在社会转型期,案结事不了的现象,成为困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一道实践性难题。让法官感到困难的是,案结事了中的“事了”存在二元因素,既涉及司法裁判的正确性,又涉及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评价。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主观性和对司法公正认知的非理性,往往出现面对一个正确的司法裁判,当事人就是不认可、不接受,由此造成案结了,涉诉信访随之发生。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如何既解案件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正考验着每一名法官的司法智慧。

  全国优秀法官陈燕萍用她创造的“真心贴近群众,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深入调查研究,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注重释法析理,用群众能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真情化解纠纷,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工作法审理了31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的司法业绩给我们的启迪是,实现案结事了,既要坚守司法过程和结果法律性,又要兼顾司法的伦理性和亲和性。也就是案结事了对审判工作有三个维度的要求。

  审判的法律之维。这个维度是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要求。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要体现公平、公正,既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到程序公正,又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实体公正,这是司法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可的前提和基础。具体讲,在诉讼流程上,要做到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理性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法官既要重视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实现的价值,也要重视程序公正消除当事人疑虑、吸收不满等独立价值,同时要根据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警惕和防止执行程序僵硬、机械、呆板,影响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要秉承能动司法理念,要围绕诉讼目的,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依据诉讼请求,释明引导当事人固定争议焦点;围绕诉讼进程,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在事实认定上,要切实强化证据裁判观念,法官既要发挥诉讼的对抗功能,在诉辩对抗中发现案件事实,又要依法履行法院调查取证的职责,弥补当事人取证不能的能力缺失,做到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审判的伦理之维。这个维度是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要求。司法系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案件本身所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一系列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司法在坚守法律的基础上兼顾伦理,实现司法的法律与伦理的统一,这是司法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可的重要条件。司法的伦理性是指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契合。法律和伦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伦理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基础,法律是伦理的制度化、条文化。应该肯定,法律在制定环节已过滤和吸收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因素,严格依法办案,裁判的结果一般就会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契合,就具有了正当性的价值基础。但是,法律规范的原则与抽象以及不可避免存在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不可能与现实社会生活一一对应,加之法官的审判经验、社会阅历、个人偏好等各不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使裁判的结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发生一定程度的偏离甚至冲突。为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一方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要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导向,准确反映立法精神;另一方面,司法的过程和结果要接受伦理道德的评判,确保裁判结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契合。

  审判的亲和之维。这个维度是对司法可接近性要求。司法工作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又是群众工作,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司法人民性的属性,要求司法必须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强亲和力,这是司法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可的情感因素。千方百计方便当事人诉讼、全方位做好诉讼服务、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重视和回应当事人的诉求等都是提升亲和力不可或缺的有效途径,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注重与当事人进行情感沟通则是提升亲和力不可或缺的。情感沟通拉近了司法与当事人的距离。对当事人来说,情感沟通会消除疑虑误解、增进理解,产生信任,促成认同;对法官来说,一方面能更深刻体验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在此基础上自觉强化法律情感,并以法律情感影响当事人的情感,使当事人建立在自然理性基础上的情感,转变为对现行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理性认知基础上的法律情感,最终实现司法被认同的结果;另一方面可以深刻感知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从中发现和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与当事人进行情感沟通,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既要有为民服务的情怀,又要掌握沟通的技巧和语言,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群众语言,提升沟通效果;既要通晓法律法规,又要了解社情民意,还要把娴熟的语言和灵活的技巧将固定的法律法规运用到各类案件的审理中去,促进法律与伦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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