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不是违法的挡箭牌
2020-05-21 07:00作者:龙希辅
陕西省大荔县副县长任教训为正在上学的儿子办理了工资关系,累计领取财政资金45096元。遭举报的半年之后,任教训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平调至另一县继续当副县长。
副县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上学儿子造工资单领钱属于骗取公共财物,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理应被依法追究刑责。然而,当地最终只是以违纪为由,对其从轻发落,这形同于是把党内处理作为贪官免除刑责的保护伞,把违纪作为违法的挡箭牌,不仅不可能起到震慑后来者的作用,反而是在变相鼓励那些贪吃者偷吃公粮,乃至肆无忌惮地搞其他各种徇私枉法的行径。
把违纪作为违法的挡箭牌,颠倒了法和纪之间的关系。在民主法治的时代,法律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副县长以权谋私帮助儿子吃空饷,明明已经涉嫌违法,却只是以违纪的名义,在内部隔靴搔痒地象征性处理,这是用党纪来架空法律,实质是给官员滥权渎职、徇私枉法推卸责任,开后门,使得官员成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公民。其后果,必然是导致法治秩序和党纪政规的双重败坏,损害公共权益,损害人们对法治和公平的信心。
对此,有专家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纪检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判断不准确,对法律不熟悉,对事件的定性不合法律的要求。如果真是这样,那就需要从制度设计上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比如,应强化纪检部门本身的法治意识,纪检部门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纪工作,不仅要坚持严格执纪,还要坚持依法办事,对于自身查办的案件,应该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审查备案,由司法部门而不是纪检部门来判定相关官员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以体现对司法权的切实尊重。与此同时,对于副县长帮助儿子吃空饷这种明显涉嫌贪污犯罪的行为,司法部门也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调查,而不能坐等纪检部门移交,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不容忽视的是,把违纪作为违法的挡箭牌,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并不一定都只是因为纪检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判断不准确所致。事实上,有的地方和部门明明知道相关官员的行径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还仍然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试图以内部处理来替代司法处理,说白了,这就是官官相护,就是权大于法,是用人治干扰法治。对此,更应该依法追究执法执纪者本身的失职渎职之责。唯有如此,才能给法律和纪律都通上高压电,真正做到执法必严,执纪必严,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员清正。
副县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上学儿子造工资单领钱属于骗取公共财物,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理应被依法追究刑责。然而,当地最终只是以违纪为由,对其从轻发落,这形同于是把党内处理作为贪官免除刑责的保护伞,把违纪作为违法的挡箭牌,不仅不可能起到震慑后来者的作用,反而是在变相鼓励那些贪吃者偷吃公粮,乃至肆无忌惮地搞其他各种徇私枉法的行径。
把违纪作为违法的挡箭牌,颠倒了法和纪之间的关系。在民主法治的时代,法律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副县长以权谋私帮助儿子吃空饷,明明已经涉嫌违法,却只是以违纪的名义,在内部隔靴搔痒地象征性处理,这是用党纪来架空法律,实质是给官员滥权渎职、徇私枉法推卸责任,开后门,使得官员成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公民。其后果,必然是导致法治秩序和党纪政规的双重败坏,损害公共权益,损害人们对法治和公平的信心。
对此,有专家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纪检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判断不准确,对法律不熟悉,对事件的定性不合法律的要求。如果真是这样,那就需要从制度设计上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比如,应强化纪检部门本身的法治意识,纪检部门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纪工作,不仅要坚持严格执纪,还要坚持依法办事,对于自身查办的案件,应该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审查备案,由司法部门而不是纪检部门来判定相关官员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以体现对司法权的切实尊重。与此同时,对于副县长帮助儿子吃空饷这种明显涉嫌贪污犯罪的行为,司法部门也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调查,而不能坐等纪检部门移交,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不容忽视的是,把违纪作为违法的挡箭牌,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并不一定都只是因为纪检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判断不准确所致。事实上,有的地方和部门明明知道相关官员的行径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还仍然坚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试图以内部处理来替代司法处理,说白了,这就是官官相护,就是权大于法,是用人治干扰法治。对此,更应该依法追究执法执纪者本身的失职渎职之责。唯有如此,才能给法律和纪律都通上高压电,真正做到执法必严,执纪必严,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员清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