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370:索赔之路也需援助
2020-05-21 00:44作者:刘武俊
由于事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规则的冲突等,MH370索赔之路或许会相当漫长。因而,在继续为乘客家属提供心理疏导的同时,有关方面有必要抓紧启动法律索赔事宜,研究策划和论证相关索赔方案,为失联乘客家属提供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援助。
随着马航失联事件的时间推移,有关索赔事宜越来越引起失联乘客家属的关注。乘客家属提出索赔本身是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合法维权,与多国继续搜救并不冲突,并且索赔的准备越充分,获得赔付的保障也就越大。
实际上,中国已经开始启动MH370航班法律索赔准备。马航客机失联之后,北京市政府牵头,外交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多部委参与的应急服务工作组迅速成立,家属法律援助成为医疗保障、心理疏导之外的重要服务。据马航客机失联应急服务工作组透露,目前官方已经增设索赔法律工作组,启动相关法律索赔的准备事宜。工作组由各省市挑选精干律师处理中国失联客机家属的集体索赔。
诚然,马航事件空难赔付流程的启动要以飞机失事的认定为前提的,目前MH370尚在搜寻之中,是否发生空难尚无法作出明确的认定。只有在搜寻到足够的证据足以认定空难事实之后,才能实际启动国际的空难赔偿流程。
空难事件涉及不同主权国家时,民事责任赔偿应适用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蒙特利尔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航空公司的责任赔偿原则上是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的,亲属如与航空公司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功,可在事故发生的两年时间内提起诉讼,以航空公司或者以飞机的生产商、机场为被告均可。倘若家属能够冷静理性地选择与航空公司谈判,双方能够取得和解,马航能拿出合理的得到家属认可的赔偿方案的话,无疑对双方都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可以免受漫长诉讼之路的煎熬。
鉴于MH370事件中国乘客占了绝大多数,为更好地体现政府的人道担当和维护中国乘客权益,政府在必要时可组成包括法律专家、资深律师在内的谈判小组,主动就赔偿问题与马航、马来西亚政府、家属等方面进行谈判。当然,空难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法律纠纷,走司法程序才是最合理最现实的选择。如政府出于各种考虑没有出面谈判或者谈判不成功,那么有关方面就要积极组织精干的律师团队为乘客家属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代理遇难乘客的家属向马航及有关方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或是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是运输期终止之日的两年内要提起诉讼。如果两年内不提起诉讼,会丧失索取赔偿的权利。对于MH370失联事件,按照公约,诉讼时效的起点日应该是飞机应当到达日2014年3月8日,诉讼时效是从3月8日起开始的两年之内。这也意味着从2014年3月8日起两年内不起诉会丧失索赔权利。
根据国际航空法规,马航失联乘客家属有权选择在中国、美国或马来西亚提起索赔诉讼。在美国起诉如果胜诉,赔偿金可能相对高,但等待赔偿的周期可能会非常漫长。在美国起诉波音和马航,被当地法院驳回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此前,美国瑞贝克律师事务所代表一名印尼乘客家属就MH370事件提起的首项法律诉讼已经被芝加哥当地法院驳回。包头空难的部分家属也曾在美国发起了诉讼,但最后被美方法院以“不方便管辖”的原则驳回。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中国法院和马来西亚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承运人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均在马来西亚,原告可以选择在马来西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因本次航班的目的地是中国,所以原告也可选择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无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责任,都要向遇难的客户赔偿10万的特别提款权。这一点承运人不能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公约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目前公约已经将10万的特别提款权修订为11.3万,折合人民币约120万元。
如果查实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方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那么10万的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如可排除灾难由机械故障原因导致,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可不承担相关的产品责任。
航空公司的赔付各国标准并不一致。一般而言,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赔付标准较高,对航空事故造成乘客死亡的赔付甚至可以达到上千万元。我国标准较低,2004年之前我国对航空事故造成乘客死亡的赔付标准为每人17万元,2004年之后这一标准提高到每人40万元。2010年的伊春空难,河南航空公司最终的赔偿标准突破了规定的上限达到每人96万元。
当然,MH370乘客家属索赔要先开具亲属证明,证明自己与乘客的亲属关系相关材料要经过公证,确定一个索赔的基本数额,授权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MH370索赔之路或许会相当漫长,悲痛无助的乘客家属需要得到有力的法律援助和有效的法律服务,期望广大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勇于担当、积极投入、献计献策,为顺利解决MH370索赔事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随着马航失联事件的时间推移,有关索赔事宜越来越引起失联乘客家属的关注。乘客家属提出索赔本身是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合法维权,与多国继续搜救并不冲突,并且索赔的准备越充分,获得赔付的保障也就越大。
实际上,中国已经开始启动MH370航班法律索赔准备。马航客机失联之后,北京市政府牵头,外交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多部委参与的应急服务工作组迅速成立,家属法律援助成为医疗保障、心理疏导之外的重要服务。据马航客机失联应急服务工作组透露,目前官方已经增设索赔法律工作组,启动相关法律索赔的准备事宜。工作组由各省市挑选精干律师处理中国失联客机家属的集体索赔。
诚然,马航事件空难赔付流程的启动要以飞机失事的认定为前提的,目前MH370尚在搜寻之中,是否发生空难尚无法作出明确的认定。只有在搜寻到足够的证据足以认定空难事实之后,才能实际启动国际的空难赔偿流程。
空难事件涉及不同主权国家时,民事责任赔偿应适用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蒙特利尔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航空公司的责任赔偿原则上是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的,亲属如与航空公司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功,可在事故发生的两年时间内提起诉讼,以航空公司或者以飞机的生产商、机场为被告均可。倘若家属能够冷静理性地选择与航空公司谈判,双方能够取得和解,马航能拿出合理的得到家属认可的赔偿方案的话,无疑对双方都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可以免受漫长诉讼之路的煎熬。
鉴于MH370事件中国乘客占了绝大多数,为更好地体现政府的人道担当和维护中国乘客权益,政府在必要时可组成包括法律专家、资深律师在内的谈判小组,主动就赔偿问题与马航、马来西亚政府、家属等方面进行谈判。当然,空难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法律纠纷,走司法程序才是最合理最现实的选择。如政府出于各种考虑没有出面谈判或者谈判不成功,那么有关方面就要积极组织精干的律师团队为乘客家属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代理遇难乘客的家属向马航及有关方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或是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是运输期终止之日的两年内要提起诉讼。如果两年内不提起诉讼,会丧失索取赔偿的权利。对于MH370失联事件,按照公约,诉讼时效的起点日应该是飞机应当到达日2014年3月8日,诉讼时效是从3月8日起开始的两年之内。这也意味着从2014年3月8日起两年内不起诉会丧失索赔权利。
根据国际航空法规,马航失联乘客家属有权选择在中国、美国或马来西亚提起索赔诉讼。在美国起诉如果胜诉,赔偿金可能相对高,但等待赔偿的周期可能会非常漫长。在美国起诉波音和马航,被当地法院驳回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此前,美国瑞贝克律师事务所代表一名印尼乘客家属就MH370事件提起的首项法律诉讼已经被芝加哥当地法院驳回。包头空难的部分家属也曾在美国发起了诉讼,但最后被美方法院以“不方便管辖”的原则驳回。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中国法院和马来西亚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承运人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均在马来西亚,原告可以选择在马来西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因本次航班的目的地是中国,所以原告也可选择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无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责任,都要向遇难的客户赔偿10万的特别提款权。这一点承运人不能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公约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目前公约已经将10万的特别提款权修订为11.3万,折合人民币约120万元。
如果查实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方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那么10万的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如可排除灾难由机械故障原因导致,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可不承担相关的产品责任。
航空公司的赔付各国标准并不一致。一般而言,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赔付标准较高,对航空事故造成乘客死亡的赔付甚至可以达到上千万元。我国标准较低,2004年之前我国对航空事故造成乘客死亡的赔付标准为每人17万元,2004年之后这一标准提高到每人40万元。2010年的伊春空难,河南航空公司最终的赔偿标准突破了规定的上限达到每人96万元。
当然,MH370乘客家属索赔要先开具亲属证明,证明自己与乘客的亲属关系相关材料要经过公证,确定一个索赔的基本数额,授权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MH370索赔之路或许会相当漫长,悲痛无助的乘客家属需要得到有力的法律援助和有效的法律服务,期望广大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勇于担当、积极投入、献计献策,为顺利解决MH370索赔事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