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诉讼“案中案”,当修复“三重门”
2020-05-21 00:24作者:刘健
前不久,厦门海事法院立案庭一口气受理了53件船员讨薪系列案。不过,这一系列“讨薪大案”竟然全是虚假诉讼,都是船东自导自演制造的假案。
一场虚假诉讼上演案中案。虽侥幸被识破,但其背后的司法风险却如影随形。尤其在欺诈频发,甚至胆大到“玩弄”司法的严峻环境下,如何识破虚假诉讼,从而捍卫司法正义,亟待从制度层面深入研究。
不法者精心设局以妄图使法官“犯糊涂”,无疑是虚假诉讼多发的主观因素。那么,是否只需提高法官素质就能避免“葫芦僧断葫芦案”?想必远远不够。
虚假诉讼好比不法者手持“司法筹码”与法官对赌输赢,而风险却始终在正义这一边。因为,虚假诉讼系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串通串谋、默契为之,非但法官不易觉察,且结案方式也缺乏刑事震慑力。近乎于零的违法成本犹似给不法者壮了胆。此无疑是司法正义的系统漏洞。
具体而言,虚假诉讼双方的合演、合谋,正是钻了证据构成要件认定环节的漏洞以及法律规制乏力的空当,导致不法者借此获得的非法利益较之法律风险与违法代价严重失衡。因此,要破解虚假诉讼“案中案”,亟须修复这扇制度之门。
首先,要建立规制之门,强化法律规制力度。鉴于法律的滞后性,相机而动、主动出击,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等机动立法策略弥补司法实务空白。例如,浙江省高级法院率先出台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解决了以“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共十个罪名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为虚假诉讼量身订制出远超获利空间的法律风险,从而令刑事制裁成为应对虚假诉讼的司法利器。其次,要打开信息共享之门。除法律人士所建议“全国法院应建立诉讼通报制度,防止当事人以同一虚假案件在异地法院提起另诉”外,并将其纳入诚信体系,对高危案件进行系统内部通报,以提高法官的甄别能力,有效防止换件马甲重演故伎。此外,修补证据制度之门同样至关重要。鉴于虚假诉讼影响司法公正的利害关系,除了完善诉讼及举证诚信原则以外,理应让“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得到司法强化,以期形成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的审查机制和程序。
唯其修复法律制度之门,才能让虚假诉讼无漏洞可钻且得不偿失,进而有效遏制此类妨碍司法公正、恶化社会诚信的极端案例,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场虚假诉讼上演案中案。虽侥幸被识破,但其背后的司法风险却如影随形。尤其在欺诈频发,甚至胆大到“玩弄”司法的严峻环境下,如何识破虚假诉讼,从而捍卫司法正义,亟待从制度层面深入研究。
不法者精心设局以妄图使法官“犯糊涂”,无疑是虚假诉讼多发的主观因素。那么,是否只需提高法官素质就能避免“葫芦僧断葫芦案”?想必远远不够。
虚假诉讼好比不法者手持“司法筹码”与法官对赌输赢,而风险却始终在正义这一边。因为,虚假诉讼系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串通串谋、默契为之,非但法官不易觉察,且结案方式也缺乏刑事震慑力。近乎于零的违法成本犹似给不法者壮了胆。此无疑是司法正义的系统漏洞。
具体而言,虚假诉讼双方的合演、合谋,正是钻了证据构成要件认定环节的漏洞以及法律规制乏力的空当,导致不法者借此获得的非法利益较之法律风险与违法代价严重失衡。因此,要破解虚假诉讼“案中案”,亟须修复这扇制度之门。
首先,要建立规制之门,强化法律规制力度。鉴于法律的滞后性,相机而动、主动出击,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等机动立法策略弥补司法实务空白。例如,浙江省高级法院率先出台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解决了以“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共十个罪名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为虚假诉讼量身订制出远超获利空间的法律风险,从而令刑事制裁成为应对虚假诉讼的司法利器。其次,要打开信息共享之门。除法律人士所建议“全国法院应建立诉讼通报制度,防止当事人以同一虚假案件在异地法院提起另诉”外,并将其纳入诚信体系,对高危案件进行系统内部通报,以提高法官的甄别能力,有效防止换件马甲重演故伎。此外,修补证据制度之门同样至关重要。鉴于虚假诉讼影响司法公正的利害关系,除了完善诉讼及举证诚信原则以外,理应让“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得到司法强化,以期形成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的审查机制和程序。
唯其修复法律制度之门,才能让虚假诉讼无漏洞可钻且得不偿失,进而有效遏制此类妨碍司法公正、恶化社会诚信的极端案例,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