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冤假错案的勇气与担当
2020-04-22 07:44作者:荀 觅
2016年,全国法院在前三年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的基础上,纠正了河北聂树斌案、海南陈满案、福建许金龙案、江西乐平“5•24”奸杀案等多起社会反响巨大的冤假错案。
人民法院在面对冤假错案时,所秉持的审慎、认真、敢于自我揭短的做法,不仅使个案得以纠正,而且重塑了司法保护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赢得了公信与民心。
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囿于人性的弱点,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主动承认自己有错并且纠正,殊非易事,是需要勇气和担当的。
人民法院纠正冤假错案不仅需要安排专门力量重启尘封的卷宗进行审理,直面媒体与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纠正后还涉及到面子的不好看及对当年案件办理人的责任追究,可谓吃力不讨好。但在纠错损“面子”与维护公正的“里子”之间,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选择了维护公正的“里子”:既然当年错了,就不能一错再错,而应依法纠正,还当事人公道,给社会公众一个交待,该赔礼道歉的赔礼道歉,该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因为冤假错案在人民法院的办案总数里面所占比例固然微忽其微,但对错案的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其人生命运将会随着法院错判而身陷囹圄,甚至丧失性命。纠错虽然迟到,但正义却从未缺席。
纠正冤假错案是应该的,但如何进一步防范冤假错案再次发生,却值得思考。令人欣慰的是,中央和国家司法机关从已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吸取教训,从制度机制层面入手,进行了顶层设计,以防范冤假错案再次发生。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8月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2016年6月27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庭审中心等原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牢牢筑起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在哪里跌倒,就要从哪里爬起来。期待中央和国家司法机关有关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能在司法实践中能到不折不扣地遵守,不再有冤假错案发生,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在面对冤假错案时,所秉持的审慎、认真、敢于自我揭短的做法,不仅使个案得以纠正,而且重塑了司法保护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赢得了公信与民心。
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囿于人性的弱点,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主动承认自己有错并且纠正,殊非易事,是需要勇气和担当的。
人民法院纠正冤假错案不仅需要安排专门力量重启尘封的卷宗进行审理,直面媒体与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纠正后还涉及到面子的不好看及对当年案件办理人的责任追究,可谓吃力不讨好。但在纠错损“面子”与维护公正的“里子”之间,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选择了维护公正的“里子”:既然当年错了,就不能一错再错,而应依法纠正,还当事人公道,给社会公众一个交待,该赔礼道歉的赔礼道歉,该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因为冤假错案在人民法院的办案总数里面所占比例固然微忽其微,但对错案的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其人生命运将会随着法院错判而身陷囹圄,甚至丧失性命。纠错虽然迟到,但正义却从未缺席。
纠正冤假错案是应该的,但如何进一步防范冤假错案再次发生,却值得思考。令人欣慰的是,中央和国家司法机关从已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吸取教训,从制度机制层面入手,进行了顶层设计,以防范冤假错案再次发生。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8月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2016年6月27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庭审中心等原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牢牢筑起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在哪里跌倒,就要从哪里爬起来。期待中央和国家司法机关有关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能在司法实践中能到不折不扣地遵守,不再有冤假错案发生,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