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改革防止减假案件审理流于形式
2020-05-20 21:30作者:叶旺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规定》专门就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公示、审理、送达等各环节予以明确,力求从程序上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公正审理,体现了阳光司法的积极价值追求。
长期以来,减刑、假释工作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存在一定程度暗箱操作,导致有些罪犯花钱“赎身”、逃避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司法公信力。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随后,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2月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提高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正是对中央精神的细化、落实。
《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的要求,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人民检察院有异议、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等六类案件采用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理由、依据并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等。这些都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透明度,对规范审理程序、防止司法腐败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尽管《规定》在促进阳光司法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如果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走过场”的可能性依然较大。防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推动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要吸收利害关系人参加庭审,增强庭审对抗性。一方面,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吸收被害人及其家属参与,保障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应有的地位,使可能的两造对抗在庭审出现,使法官兼听则明;另一方面,应当鼓励其他罪犯提出意见。最了解被提请罪犯情况的,除了管教人员,就是同仓、同监区的罪犯,应当发挥他们在考察核实被提请罪犯改造情况上的作用,鼓励其据实举报,同时完善相应保护机制。
要由检察机关对罪犯改造效果独立评估,并作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重要参考。在西方国家,依靠独立、专业的社会组织开展罪犯假释前评估,使法官有足够信息作出裁定。在我国,由于短期内民间力量与社会组织尚难以独立承担此功能,实践中有些地方尝试由司法局进行评估,但考虑到司法局与监狱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其评估独立性令人怀疑。有鉴于此,由肩负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利用派驻检察室的优势进行罪犯减刑、假释前评估,不失为可行之进路。
要严格筛选人民陪审员,以弥补法官之不足。鉴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建议人民陪审员应优先考虑吸纳两类人:一类是具备心理学、生理学、精神病学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该类专业人员可弥补法官知识结构的缺陷,有利于合议庭从主客观两方面对罪犯改造效果作出准确判断。另一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原因在于,最了解刑罚实际的是切身体会的“过来人”,对刑满回归社会、五年内未再犯之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令其担任减刑、假释案件人民陪审员,帮助合议庭判断罪犯改造真实情况,或可收到其他人员无法替代的特殊效果。当然,这尚需有权机关在认真调研、严密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对人民陪审员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合理放宽限制。
长期以来,减刑、假释工作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存在一定程度暗箱操作,导致有些罪犯花钱“赎身”、逃避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司法公信力。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随后,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2月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提高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正是对中央精神的细化、落实。
《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的要求,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人民检察院有异议、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等六类案件采用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理由、依据并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等。这些都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透明度,对规范审理程序、防止司法腐败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尽管《规定》在促进阳光司法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如果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走过场”的可能性依然较大。防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推动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要吸收利害关系人参加庭审,增强庭审对抗性。一方面,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吸收被害人及其家属参与,保障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应有的地位,使可能的两造对抗在庭审出现,使法官兼听则明;另一方面,应当鼓励其他罪犯提出意见。最了解被提请罪犯情况的,除了管教人员,就是同仓、同监区的罪犯,应当发挥他们在考察核实被提请罪犯改造情况上的作用,鼓励其据实举报,同时完善相应保护机制。
要由检察机关对罪犯改造效果独立评估,并作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重要参考。在西方国家,依靠独立、专业的社会组织开展罪犯假释前评估,使法官有足够信息作出裁定。在我国,由于短期内民间力量与社会组织尚难以独立承担此功能,实践中有些地方尝试由司法局进行评估,但考虑到司法局与监狱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其评估独立性令人怀疑。有鉴于此,由肩负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利用派驻检察室的优势进行罪犯减刑、假释前评估,不失为可行之进路。
要严格筛选人民陪审员,以弥补法官之不足。鉴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特殊性,建议人民陪审员应优先考虑吸纳两类人:一类是具备心理学、生理学、精神病学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该类专业人员可弥补法官知识结构的缺陷,有利于合议庭从主客观两方面对罪犯改造效果作出准确判断。另一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原因在于,最了解刑罚实际的是切身体会的“过来人”,对刑满回归社会、五年内未再犯之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令其担任减刑、假释案件人民陪审员,帮助合议庭判断罪犯改造真实情况,或可收到其他人员无法替代的特殊效果。当然,这尚需有权机关在认真调研、严密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对人民陪审员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合理放宽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