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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孩子成为指证亲人违法犯罪的“利器”

2020-05-20 21:11作者:刘 懿
  拒绝让孩子指证其亲属不仅是贯彻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近日,安徽省当涂县一学生上学途中被自行车撞倒并致髌骨骨折,肇事者逃逸。民警调查获知肇事者系一身着黄色上衣、骑女士自行车的妇女。经查阅监控视频,民警又发现案发前数天的同一时刻,一符合前述特征的妇女骑车带小孩连续经过事发路段,案发后却失去踪迹。故民警确定其为嫌疑人,并判断该妇女是在送子女上学后回家的途中肇事。为尽快查明妇女身份,民警随后让附近某小学的学生对视频进行了辨认。经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小燕辨认出嫌疑人为其母亲后,案件迅速得以侦破。

  读完新闻后,诸多疑问让笔者不解:辨认前,民警如何向众多学生解释辨认的原因?辨认中,能否保证学生在没有旁人的情况下单独辨认?辨认后,小燕的学习和生活是否受到影响?因为太多的细节没有公布,我们无法获知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警方的相关侦查活动片面强调案件侦破的效率,侦查方式方法简单,欠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及维系亲情关系的考虑,未体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事实上,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处处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关怀,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强制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出庭指证作证,也是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维系,而这种对人性关怀的考虑应当贯穿到刑事诉讼全过程中。

  回到新闻所报道的事情上,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小燕身心发育还极不成熟,社会阅历贫乏,尚无法准确认识到亲人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从新闻“小燕一眼认出了视频监控画面的嫌疑人,那是我妈妈”的描述来看,小燕内心可能以为母亲出现在画面中是一件非常值得骄傲和自豪的事情。当由于自己的指认母亲被证实为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时,不知接下来小燕如何面对周围同学的目光,回到家中,如何面对“因自己的行为”而遭受法律制裁的母亲,如何修复母子间的亲情与信任,这些都是摆在小燕面前的难题。对一个小学三年级的小学生来说,是身心都无法承受之重。毋庸置疑,小燕的行为使违法者受到了处罚,维护了法律尊严与社会秩序,但随后给其带来的精神折磨与心理伤害则是外人无法体会的。警方所采取的由学生辨认家长的方式,可能确实是破获该案最高效、最便捷的“利器”,但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践行人权保障的执法理念出发,也许采用比对视频截图、走访附近群众、由当地基层干部或者学校老师进行辨认等耗时费力的常规方法侦破案件,似乎更为适宜。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亲情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家庭不稳、亲人不和必然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上讲,拒绝让孩子指证其亲属不仅是贯彻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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