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脚相加”不划算
2020-05-20 15:02作者:郭敬波
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派出所门前的公示栏内、宁波市江东区百丈派出所论坛上、舟山市普陀区沈中派出所在社区宣传栏等处,不约而同地晒出了一份“打架成本”清单,包括直接成本:拘留、罚款、医药费……;附加成本: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大家议论着民警细算的这笔账,纷纷感叹“动粗不划算”。
打架是几百万年来动物解决冲突最基本的方式,也是原始人类“丛林法则”之下的适者生存之道。语言的产生让人类文明进了一大步,君子动口不动手,许多冲突都通过语言交流而得以解决。法律、社会制度的产生让人类文明又进了一大步,人们遇到冲突可以诉诸公权力,有警察、法律帮你解决,不用自己赤膊上阵。
然而,当面红耳赤的语言交流无法解决冲突时,拳脚相向的原始解决冲突方式还是难以绝迹。
必须承认打架这一不文明的行为,与当事人自身的素质、社会戾气有一定的关系,但也应当反思公力救济为何在关键的时候总是被冷落?有人总结,20世纪80年代碰到不讲理的人,权利人的口头语是“我告你!”,这一搬出公权力作大旗的招数相当具有威慑力,常常让那些不讲理者乖乖服软。而现在街头一些不讲理者反而会昂首挺胸地说:“你告我呀!”,往往噎得权利人无言以对。
从“我告你!”到“你告我呀!”,不只是一个语境的变化,其背后反映出公力救济威慑力的降低。非但一般的打架治安案件,许多恶性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也多是由于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生活琐事等小的民事纠纷所引起。在谴责打架当事人不理智的同时,我们更应当反思公力救济的短板。
国外影视剧中,夫妻吵架、邻里影响等,一个电话就有警察上门解决,比如在美国居民区内犬吠超过三声,狗主人就要采取措施让其闭嘴,否则如果有人不满向公权力机关提出抗议,狗主人就要面临很重的处罚。而我国许多这种民事争议被认为是“小事情”,公权力一般并不介入,公力救济不畅的情况下,打架等私力救济方式就成了当事人无奈的选择,由小事引起的民事纠纷最终却转化为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
不可否认,法治再昌明的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杜绝打架。对此,依法让他们付出经济成本和自由成本,通过惩治、教育促使其文明、守法是必要之举。而对于民事纠纷转治安、刑事的案件,则要从降低“公力救济成本”的角度,加强公权力的介入与救济。
现代政治学和法律实践表明,及时、足够、有效的公力救济,是舒缓当事人矛盾、缓解社会戾气的正途。因此,必须打开公力救济的方便之门,让当事人遇到纠纷多想到“我告你!”而不是“我揍你!”重新找回公力救济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让说出“你告我呀!”的人有所畏惧,付出代价。
另外,应鼓励建立社会、民众之间的救助机制,特别是街道巷尾、邻里之间小的矛盾纠纷,在当事人发生口角时如果有人劝解,往往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即便不能化解也可能防止事态扩大,为公权力介入争得时间。
法治绝不是等当事人犯法了再“治他”,尽量将公力救济的关口前移,才能实现依法之治,促使社会和谐。
打架是几百万年来动物解决冲突最基本的方式,也是原始人类“丛林法则”之下的适者生存之道。语言的产生让人类文明进了一大步,君子动口不动手,许多冲突都通过语言交流而得以解决。法律、社会制度的产生让人类文明又进了一大步,人们遇到冲突可以诉诸公权力,有警察、法律帮你解决,不用自己赤膊上阵。
然而,当面红耳赤的语言交流无法解决冲突时,拳脚相向的原始解决冲突方式还是难以绝迹。
必须承认打架这一不文明的行为,与当事人自身的素质、社会戾气有一定的关系,但也应当反思公力救济为何在关键的时候总是被冷落?有人总结,20世纪80年代碰到不讲理的人,权利人的口头语是“我告你!”,这一搬出公权力作大旗的招数相当具有威慑力,常常让那些不讲理者乖乖服软。而现在街头一些不讲理者反而会昂首挺胸地说:“你告我呀!”,往往噎得权利人无言以对。
从“我告你!”到“你告我呀!”,不只是一个语境的变化,其背后反映出公力救济威慑力的降低。非但一般的打架治安案件,许多恶性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也多是由于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生活琐事等小的民事纠纷所引起。在谴责打架当事人不理智的同时,我们更应当反思公力救济的短板。
国外影视剧中,夫妻吵架、邻里影响等,一个电话就有警察上门解决,比如在美国居民区内犬吠超过三声,狗主人就要采取措施让其闭嘴,否则如果有人不满向公权力机关提出抗议,狗主人就要面临很重的处罚。而我国许多这种民事争议被认为是“小事情”,公权力一般并不介入,公力救济不畅的情况下,打架等私力救济方式就成了当事人无奈的选择,由小事引起的民事纠纷最终却转化为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
不可否认,法治再昌明的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杜绝打架。对此,依法让他们付出经济成本和自由成本,通过惩治、教育促使其文明、守法是必要之举。而对于民事纠纷转治安、刑事的案件,则要从降低“公力救济成本”的角度,加强公权力的介入与救济。
现代政治学和法律实践表明,及时、足够、有效的公力救济,是舒缓当事人矛盾、缓解社会戾气的正途。因此,必须打开公力救济的方便之门,让当事人遇到纠纷多想到“我告你!”而不是“我揍你!”重新找回公力救济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让说出“你告我呀!”的人有所畏惧,付出代价。
另外,应鼓励建立社会、民众之间的救助机制,特别是街道巷尾、邻里之间小的矛盾纠纷,在当事人发生口角时如果有人劝解,往往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即便不能化解也可能防止事态扩大,为公权力介入争得时间。
法治绝不是等当事人犯法了再“治他”,尽量将公力救济的关口前移,才能实现依法之治,促使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