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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替考,让法律说了算

2020-05-20 14:37作者:李阳
  核心提示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直接规定考试舞弊行为构成犯罪。实践中的处罚,大多停留在行政处理层面。这成为很多考试舞弊者逃避打击的重要因素。

  “二本2万,一本3万,重点一本5万,若考上全国名校,酬劳再商量。”“7万元搞定一个考点,两三千元搞定一个监考老师。”无须惊讶,这一关于高考的内幕交易在河南省真实地发生了。组织者不但给出了明码标价,还承诺可以打通监考环节。

  6月17日,央视曝光河南高考舞弊案后,教育部回应称,已派出工作组赴河南省、湖北省展开调查。截至目前,据河南省招办公布,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者127人。

  127名“枪手”,不是一个人的战斗

  无线电监测车、考场屏蔽、指纹扫描,2014年高考被称作“史上最严高考”。遗憾的是,在这127名替考者面前,各种防止舞弊的技术手段黯然失色。

  事实上,高考舞弊并不算新闻,大规模集体舞弊案近年来也屡有曝光。但人们还是震惊于此次替考事件中组织链条的严密。有人在武汉几所大学教学楼厕所内张贴招募高考“枪手”的小广告,有人组织“枪手”前往河南杞县等高考考点替考并支付5000元定金;有人买通监考老师,即便发现破绽,也给替考者一路绿灯。考生家长承诺,已经“打点”了监考老师,他们不会为难“枪手”;替考组织者称“各个环节获得通融”,“已经连续干了三年了,从没出过事。”其间能量令人瞠目。

  于是,一场由“枪手”、考生、家长、组织者、监考人员以及更多关联人物参与的有组织、有策划的集团性战斗,在2014年高考季打响了。

  尽管证件不全、照片不符、指纹不对,“枪手”们依然能顺利入场,全身而退。

  “堡垒”的层层攻破,源于考试体系的内部失守。从近年来发生的高考舞弊案来看,大都离不开“内鬼”的监守自盗。2007年河南郸城替考案中,包括县教体局局长、招生办主任等10多人受处;2007年安徽砀山高考舞弊案,当地教育局招办主任、副主任都被卷入;2008年甘肃天水替考案案发后,50多名公安、教育等系统人员被查……

  虽然每次高考替考都会对部分人员进行处理,但替考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究其根本原因,是高考作弊的低风险,高收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告诉记者,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很多考试舞弊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枪手”作弊已呈职业化特征,这些人被查获,所获不过是行政处罚,相对于收益来说,这样的惩戒无疑太轻了。

   齐之以刑,提高违法成本

  截至6月24日,河南省已核实杞县、通许县被替考生6人。河南省招办对此作出了“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次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

  在北京法院工作,从事刑事审判多年的丛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法尚未直接规定考试舞弊行为构成犯罪。实践中的处罚,大多停留在行政处理层面。这成为很多考试舞弊者逃避打击的重要因素。

  他举例说,比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幕后组织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张建伟教授分析说,现行法律法规尚无专门罪与罚规定。一般根据其具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为替考者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可以按照伪造证件罪处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高考试题的,可以按照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非法提供他人间谍专用器材用于高考舞弊,触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考生家长钱款协助舞弊,达到一定数额,可构成行贿罪。

  丛法官建议在现行刑法中增设“协助国家级考试舞弊罪”,以惩处将帮助他人考试舞弊作为一种产业经营的人。由于这种规模化、有组织的舞弊行为隐蔽性强,极大助长了舞弊之风,因而必须实施刑事严惩。同时对于教师协助舞弊的行为也能做到罪刑法定。

  “事实证明刑法确有漏洞,需要弥补。”张建伟表示,对于高考这类重大国家考试,法律惩罚的力度一定要加大,舞弊者包括考生、替考者和幕后组织者等应为舞弊付出沉重代价。严惩作弊当事人,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舞弊行为的土壤,维护高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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