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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号离婚”,莫把违法当为民

2020-05-20 11:37作者:陈默
  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每天“限号”办理离婚,该政策从2012年3月份开始实行,每天最多发15个号,最少一天发10个号码。其目的是留出了一点时间让夫妻双方慎重考虑,挽救了一批盲目离婚家庭。(8月17日《当代生活报》)

  中国式“限号”,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一个名词,用诸车牌限号,购房限号,享受廉租房限号,公众无奈均能接受。发展到现在“离婚限号”,人们就有些错愕不已。据说“离婚限号”有利于避免某些夫妻盲目离婚,是执政为民的一项有效举措,又据说有些地方民政部门准备认真“学习取经”云云。为了说明措施有成效性,媒体给出一些数据统计,2012年实行当年,该区年离婚数就比2011年的1900多对,下降了140多对,2013年又比2012年下降40多对。

  但是,“离婚限号”依然引起网络口水战。一种观点认为,此举值得点赞,理由是:一者,“限号离婚”给离婚申请者设置一道门槛,留下缓冲时间,作为一种冷处理,可以使因一时冲动的申请人,有机会重新权衡一下究竟是离还是不离。二者,“限号离婚”是婚姻登记部门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改革离婚登记程序,努力促使家庭和睦,夫妻和谐;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限号”是打着“为民”旗号的违法之举。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

  第一,“为民”疑“为己”,“限号离婚”是一种“懒政福利”。婚姻登记部门作为政府服务部门,其职责就是进行婚姻登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及时快捷为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无论一天要办理N件离婚或者结婚登记手续,只要是上班时间,都必须及时办妥;规定每天只办理10——15件离婚登记手续,如此“限号”,名义上是对离婚者的爱护,事实上,是以权谋私,擅自减少工作量的“懒政福利”。

  第二,“为民”是“违法”,“限号离婚”侵害了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显然,限号离婚不符合《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精神。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与否、离婚是否是真心,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每对到民政部门离婚的夫妻,早就离婚问题作出了慎重权衡,因一时冲动离婚者毕竟少之又少。本来可以“立等即离”解除双方痛苦婚姻的离婚登记,变成“限号不离”,这显然与婚姻登记部门职权不符,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第三,“为民”实“扰民”,“限号离婚”增加了当事人的离婚成本。限号离婚的实施,对于“号外”离婚当事人无疑将多次跑婚姻登记部门,既延长了感情破裂的痛苦,又增加了离婚成本,甚至还可能导致新的矛盾,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此举与婚姻登记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背道而驰。

  笔者无意否认“限号离婚”的良好初衷,也相信但凡改革措施都有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尊重婚姻、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是国人传统美德。面对离婚申请人,登记人员进行一定的调解疏导,无可厚非。但调解归调解,登记归登记。“限号离婚”已涉嫌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是公权干涉私权,应当予以叫停!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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