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民告官”的法律障碍
2020-05-19 23:21作者:吴学安
行政诉讼法只有保障公民的基本诉权,突破“民告官”的法律困境和障碍,扭转“信法不如信访”的局面,才是一部完善的法律。
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颁布25年后做出首次修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还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旨在消除“民告官”之难。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有个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即被告的败诉率低。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作为一种通过司法审判对抗行政机关侵犯个体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在诸多语境下都被放到完善权力运行和民主法治的高度。行政诉讼法作为中国民主法治发展进程的“招牌法”,“民告官”胜诉率一直很受关注。有数据表明,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前10年,行政机关败诉率最高,平均超过20%;而在近10年,行政机关败诉率却逐年下降,目前仅为6%左右,也就是说,“民告官”胜诉率已经逐年降低到了“十诉九输”的地步。
与民告官胜诉率明显下降相伴而生的是信访与截访。信“访”的实质是信“权”,信“权”的实质是信“人”,不信法治信人治,这就是“信法不如信访”的实质。现实情况是,目前中国社会仍处于社会发展的风险期、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对“民告官”案胜诉率越来越低的现状不能熟视无睹。
一方面,对于行政诉讼呈现原告胜诉率低、申诉率高的现状,从一个侧面说明现行司法体制下,行政诉讼对原告一方的权利救济存在着严重问题;另一方面,敞开大门,让想告的都进来,这样的“紧箍咒”可以很好地约束政府行为。即使是滥诉也可以通过司法判其败诉实现,因此,行政诉讼法修法应立足从制度层面排除“民告官”路途上各种各样的障碍。
修订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是排除“民告官”阻碍的第一步。不仅要从程序细节上打通“民告官”障碍,更要在审判体制、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等方面加以拓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只有保障公民的基本诉权,突破“民告官”的法律困境和障碍,扭转“信法不如信访”的局面,保证官民争议在法律途径上顺畅解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才是一部完善的法律。
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颁布25年后做出首次修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还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旨在消除“民告官”之难。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有个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即被告的败诉率低。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作为一种通过司法审判对抗行政机关侵犯个体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在诸多语境下都被放到完善权力运行和民主法治的高度。行政诉讼法作为中国民主法治发展进程的“招牌法”,“民告官”胜诉率一直很受关注。有数据表明,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前10年,行政机关败诉率最高,平均超过20%;而在近10年,行政机关败诉率却逐年下降,目前仅为6%左右,也就是说,“民告官”胜诉率已经逐年降低到了“十诉九输”的地步。
与民告官胜诉率明显下降相伴而生的是信访与截访。信“访”的实质是信“权”,信“权”的实质是信“人”,不信法治信人治,这就是“信法不如信访”的实质。现实情况是,目前中国社会仍处于社会发展的风险期、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对“民告官”案胜诉率越来越低的现状不能熟视无睹。
一方面,对于行政诉讼呈现原告胜诉率低、申诉率高的现状,从一个侧面说明现行司法体制下,行政诉讼对原告一方的权利救济存在着严重问题;另一方面,敞开大门,让想告的都进来,这样的“紧箍咒”可以很好地约束政府行为。即使是滥诉也可以通过司法判其败诉实现,因此,行政诉讼法修法应立足从制度层面排除“民告官”路途上各种各样的障碍。
修订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是排除“民告官”阻碍的第一步。不仅要从程序细节上打通“民告官”障碍,更要在审判体制、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等方面加以拓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只有保障公民的基本诉权,突破“民告官”的法律困境和障碍,扭转“信法不如信访”的局面,保证官民争议在法律途径上顺畅解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才是一部完善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