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控烟令”沦为“纸老虎”
2020-05-19 20:25作者:张玉胜
人们期待,汲取各地控烟经验、集聚民众如潮智慧、完善配套监管细节的我国首部“控烟令”,能够成为务实推动我国控烟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标志性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11月24日公布我国首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通过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条例(送审稿)》规定,我国不但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且将全面禁止烟草产品的广告、促销及赞助。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电影电视剧不得出现烟草标识,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于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由国家层面发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望破解各自为政、法律效力等级过低等控烟短板,利于形成政令统一、标准一致、举国共识、齐抓共管的全面控烟格局,不失为深化依法控烟工作的巨大进步。不过,鉴于国民吸烟陋习的冥顽及许多地方控烟行动举步维艰、成效寥寥的国情现实,人们对国家版的“控烟令”同样不无是否会沦为“纸老虎”的担忧。立法控烟只是迈出了有法可依的第一步,能否切实发挥其令行禁止的法律效力,还需破除“执法难”的制约瓶颈。
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在我国正式生效,到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八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控制吸烟的地方性法规。遗憾的是,这些共识努力并未产生有效控烟的实际效果。
把脉“控烟令”的效果不彰,除了“公共场所”难界定、吸烟售烟难发现的客观因素外,执法主体不明确、依法处罚不到位当属主要原因。《条例(送审稿)》提出了由政府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把手”是本单位控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管。希望这种“禁烟又禁官”的责任区划定,能够唤起各级官员主动控烟的“守土”担当。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控烟令”出台有着异乎寻常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而有腐必反、有案必查的“动真格儿”实践,更坚定了人们对依法控烟的信心和意志。
国家卫生计生委11月24日公布我国首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通过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条例(送审稿)》规定,我国不但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烟,且将全面禁止烟草产品的广告、促销及赞助。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电影电视剧不得出现烟草标识,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于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由国家层面发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望破解各自为政、法律效力等级过低等控烟短板,利于形成政令统一、标准一致、举国共识、齐抓共管的全面控烟格局,不失为深化依法控烟工作的巨大进步。不过,鉴于国民吸烟陋习的冥顽及许多地方控烟行动举步维艰、成效寥寥的国情现实,人们对国家版的“控烟令”同样不无是否会沦为“纸老虎”的担忧。立法控烟只是迈出了有法可依的第一步,能否切实发挥其令行禁止的法律效力,还需破除“执法难”的制约瓶颈。
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在我国正式生效,到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八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控制吸烟的地方性法规。遗憾的是,这些共识努力并未产生有效控烟的实际效果。
把脉“控烟令”的效果不彰,除了“公共场所”难界定、吸烟售烟难发现的客观因素外,执法主体不明确、依法处罚不到位当属主要原因。《条例(送审稿)》提出了由政府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把手”是本单位控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管。希望这种“禁烟又禁官”的责任区划定,能够唤起各级官员主动控烟的“守土”担当。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控烟令”出台有着异乎寻常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而有腐必反、有案必查的“动真格儿”实践,更坚定了人们对依法控烟的信心和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