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终审判决是法官学习的经典教材
2020-04-22 03:43作者:唐正旭 李婷婷
6月23日山东高院就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社会公众也从一审判决后的质疑浪潮风暴中瞬间平静下来,终审判决有效地吸纳了社会不满情绪,化解了这起社会公共事件,事实证明,山东高院这堂法治公开课十分成功。在审判公开的原则下,人民法院审判的每一起案件均是法治公开课,假如人民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均达到于欢案终审判的效果,司法权威会进一步强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于欢案终审判决理当成为法官学习的经典教材。
于欢案终审判决还原了事实真相。我国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思想指导下的法治,而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执政思想,我国的法治也一定要在实事求是执政思想指导下推进,唯有如此,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于欢案终审判决全面查明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发展脉络以及每一个细节,还原了整个案件事实真相,做到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高度统一,为法院终审“以事实为依据”裁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的各种质疑,消除了社会公众的各种误解。这一点是人民法院裁判任何一起案件均值得学习的标杆,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永久期待。
于欢案终审判决坚守了法律底线。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是否具有防卫的必要性、是否具有防卫的紧迫性以及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本案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在一审期间,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均认为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社会舆论对此提出了广泛质疑,接下来,包括刑法学界泰斗在内的法学专家纷纷发声,有的专家认为,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宣告于欢无罪;有的专家以及部分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是情节十分严重,应当减轻处罚,判处10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的专家支持一审判决,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没有防卫的必要性,不属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面对业界如此巨大的意见分歧,于欢案终审判决从本案事实出发,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客观认定防卫的限度,准确适用刑罚,既没有迁就舆论的风向而失之于宽,又没有孤立司法、简单办案而导致刑之于过,做到了罪刑相适应,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执法办案如何做到坚守法律底线树起了一块足以载入史册的丰碑。
于欢案终审判决回应了社会关切。无论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于欢案早就超越了个案本身。科学地看待本案,必须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大背景出发,理性回应公众的期待。如果不走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圈套,自我封闭起来,不考虑作为社会公共事件的案件的特点,无视常情常理,不顾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远离人间烟火,司法决策就缺乏远见卓识,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就不高;如果简单地迁就民意,或者片面听信某些学术观点,个案裁判就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社会效果也不好。在当前国际形势变幻莫测、社会矛盾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于欢案终审判决既体现了法治意识,又融合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期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社会公平正义,无疑成为人民法院今后履行裁判职责的经典范例。
于欢案终审判决还原了事实真相。我国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思想指导下的法治,而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执政思想,我国的法治也一定要在实事求是执政思想指导下推进,唯有如此,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于欢案终审判决全面查明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发展脉络以及每一个细节,还原了整个案件事实真相,做到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高度统一,为法院终审“以事实为依据”裁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的各种质疑,消除了社会公众的各种误解。这一点是人民法院裁判任何一起案件均值得学习的标杆,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永久期待。
于欢案终审判决坚守了法律底线。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是否具有防卫的必要性、是否具有防卫的紧迫性以及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本案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在一审期间,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均认为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社会舆论对此提出了广泛质疑,接下来,包括刑法学界泰斗在内的法学专家纷纷发声,有的专家认为,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宣告于欢无罪;有的专家以及部分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于欢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是情节十分严重,应当减轻处罚,判处10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的专家支持一审判决,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没有防卫的必要性,不属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面对业界如此巨大的意见分歧,于欢案终审判决从本案事实出发,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客观认定防卫的限度,准确适用刑罚,既没有迁就舆论的风向而失之于宽,又没有孤立司法、简单办案而导致刑之于过,做到了罪刑相适应,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执法办案如何做到坚守法律底线树起了一块足以载入史册的丰碑。
于欢案终审判决回应了社会关切。无论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于欢案早就超越了个案本身。科学地看待本案,必须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大背景出发,理性回应公众的期待。如果不走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圈套,自我封闭起来,不考虑作为社会公共事件的案件的特点,无视常情常理,不顾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远离人间烟火,司法决策就缺乏远见卓识,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就不高;如果简单地迁就民意,或者片面听信某些学术观点,个案裁判就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社会效果也不好。在当前国际形势变幻莫测、社会矛盾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于欢案终审判决既体现了法治意识,又融合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期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社会公平正义,无疑成为人民法院今后履行裁判职责的经典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