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野生动植物犯罪的“结”与“解”
2020-04-22 03:42作者:曾亚妮
近年来,每当有“厨师宰杀穿山甲被判9个月”“大学生掏鸟窝获刑10年半”“农民采野草获刑3年”等涉野生动植物犯罪的新闻爆出时,常常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很多人疑惑为何上述行为会引起刑事处罚,或质疑量刑过重。那么,究竟被告人冤不冤呢?
先不谈以上新闻是否有“标题党”之嫌,法律人对民众的质疑能够给出明确的回答。相较于一般人能够清晰意识到危害性的自然犯,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上述涉野生动植物犯罪的行为属于法定犯,其具有较为模糊的反道德性或反伦理性,与民众普遍的认知有一定距离,需要一定专业性的判断,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以日前正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男子买鹦鹉获刑5年”一案为例,虽然涉案鹦鹉属于人工养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遑论以上案件涉案动植物皆属于列入相应名录或公约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此类行为属于行为犯而非数额犯,且不强调违法的故意性,故行为人对有关规定的不熟悉,不足以改变行为本身的定性,故作出以上刑事处罚并无不妥。
但舆论不息的喧哗也应引起重视,尽管近年来国家不断提倡和推动环境保护,民众对于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升,但一些环境类犯罪的设置确实对于民众的要求过高。在强调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同时,应当调整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关系比,对后者加以关注。首先,应继续加强自然保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最大限度填补人们的认知盲点,以减轻民众的误解。其次,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在个案中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纳入考虑, 某些情况下可适当减轻处罚。再次,应探索使用更合宜的处罚手段。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不能无节制地扩张,对于一些法益侵害程度较轻的行为,如果采取行政处罚等手段更为有效,则不宜用刑法进行规制。即使决定采取刑罚手段制裁,针对上述行为也不宜采取单一短期自由刑的方式,可以多采取财产刑、资格刑以及教育刑等更为有效的手段,以实现矫正预防的目的。
先不谈以上新闻是否有“标题党”之嫌,法律人对民众的质疑能够给出明确的回答。相较于一般人能够清晰意识到危害性的自然犯,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上述涉野生动植物犯罪的行为属于法定犯,其具有较为模糊的反道德性或反伦理性,与民众普遍的认知有一定距离,需要一定专业性的判断,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以日前正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男子买鹦鹉获刑5年”一案为例,虽然涉案鹦鹉属于人工养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遑论以上案件涉案动植物皆属于列入相应名录或公约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此类行为属于行为犯而非数额犯,且不强调违法的故意性,故行为人对有关规定的不熟悉,不足以改变行为本身的定性,故作出以上刑事处罚并无不妥。
但舆论不息的喧哗也应引起重视,尽管近年来国家不断提倡和推动环境保护,民众对于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升,但一些环境类犯罪的设置确实对于民众的要求过高。在强调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同时,应当调整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关系比,对后者加以关注。首先,应继续加强自然保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最大限度填补人们的认知盲点,以减轻民众的误解。其次,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在个案中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纳入考虑, 某些情况下可适当减轻处罚。再次,应探索使用更合宜的处罚手段。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不能无节制地扩张,对于一些法益侵害程度较轻的行为,如果采取行政处罚等手段更为有效,则不宜用刑法进行规制。即使决定采取刑罚手段制裁,针对上述行为也不宜采取单一短期自由刑的方式,可以多采取财产刑、资格刑以及教育刑等更为有效的手段,以实现矫正预防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