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软件治理应迈入新阶段
2020-05-19 02:04作者:刘源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在电脑上下载软件却常常遇到捆绑安装、恶意程序、强制推广等问题,种种乱象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互联网行业健康的生态环境。2015年1月7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举办揭牌仪式,并同时召开研讨会,电商企业代表、知识产权专家代表、律师代表和电子商务协会代表参加了研讨会。(1月16日《人民邮电报》)
许多网民都遭遇过恶意软件的困扰,却又无计可施。不仅如此,一些专业性的组织也感到无可奈何。早在2006年11月2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公布了流氓软件认定原则。2007年6月1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进一步公布了“恶意软件定义”细则。然而,业内人士质疑,这仅仅是个经济合作体内部对于恶意软件的定义。顶多对于互联网协会旗下的企业有约束管理的效力,法院不会采信。这种质疑不是没有根据,将近十年过去了,恶意软件并没有收敛。
监管部门一直对恶意软件盯得很紧,似乎也没有多大成效。仅2014年,工信部通信保障局6月5日发布《关于在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中做好应用商店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含有恶意扣费、信息窃取、远程控制、恶意传播、资费消耗、系统破坏、诱骗欺诈等行为,以及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应用软件,不得上架发布,并将其纳入应用软件黑名单。7月,工信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再次强调恶意软件不得上架发布。稍加分析即可发现,监管部门重拳打击的软件,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由法律来惩治。
遗憾的是,连司法部门似乎也很纠结,用法律制裁恶意软件不尽如人意。西安交通大学发布的《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显示,如果软件捆绑安装被滥用实施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等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故意捆绑恶意软件的,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罪名。“两高”2011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包括手机在内的通信设备,都属于“计算机系统”,即非法侵入、控制手机,也算是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
规定是不断完善的,然而,实践中,执法给人的总体印象是不够有力,起不到震慑作用。去年,在应用软件中植入恶意代码后上传并诱骗用户下载,20余万部手机受到感染,被告人郭海涛、张干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在江苏省内尚属首例。另一起案件中,因编写恶意软件出售他人,利用恶意软件盗取QQ号,去年2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六名涉案人员缓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至五万元不等。可见,法律并没能完全摧毁恶意软件。
恶意软件为何不怕监管部门,乃至不怕法律制裁?一是有利可图,一是违法成本低,甚至连大公司也参与其中。《人民邮电报》的报道称,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冯艳说,不少人反映将强制安装的百度杀毒软件卸载以后,又会重新出现,即使找到安装文件路径也删除不掉。这种现象应该不是孤例,比这种行为更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分析违法违规成本,有专家认为,无论是技术侵权还是商业信誉诋毁,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即按照被侵权方的损失,有多少赔多少,因此赔偿数额相对较少,与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而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惩罚性原则,即一旦被认定侵权,可能会以相关损失的数倍判令侵权者进行赔偿。法律只有更完善,才能限制恶意软件的生存空间。
今年是中国接入互联网20周年,恶意软件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兴风作浪,严重侵害网民的利益,必须根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描绘了新蓝图,依法治理互联网,在立法、执法上应该迈入新阶段,用法治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终结恶意软件等对网络的威胁。
许多网民都遭遇过恶意软件的困扰,却又无计可施。不仅如此,一些专业性的组织也感到无可奈何。早在2006年11月2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公布了流氓软件认定原则。2007年6月1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进一步公布了“恶意软件定义”细则。然而,业内人士质疑,这仅仅是个经济合作体内部对于恶意软件的定义。顶多对于互联网协会旗下的企业有约束管理的效力,法院不会采信。这种质疑不是没有根据,将近十年过去了,恶意软件并没有收敛。
监管部门一直对恶意软件盯得很紧,似乎也没有多大成效。仅2014年,工信部通信保障局6月5日发布《关于在打击治理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专项行动中做好应用商店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含有恶意扣费、信息窃取、远程控制、恶意传播、资费消耗、系统破坏、诱骗欺诈等行为,以及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应用软件,不得上架发布,并将其纳入应用软件黑名单。7月,工信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再次强调恶意软件不得上架发布。稍加分析即可发现,监管部门重拳打击的软件,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由法律来惩治。
遗憾的是,连司法部门似乎也很纠结,用法律制裁恶意软件不尽如人意。西安交通大学发布的《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显示,如果软件捆绑安装被滥用实施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等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故意捆绑恶意软件的,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罪名。“两高”2011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包括手机在内的通信设备,都属于“计算机系统”,即非法侵入、控制手机,也算是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
规定是不断完善的,然而,实践中,执法给人的总体印象是不够有力,起不到震慑作用。去年,在应用软件中植入恶意代码后上传并诱骗用户下载,20余万部手机受到感染,被告人郭海涛、张干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在江苏省内尚属首例。另一起案件中,因编写恶意软件出售他人,利用恶意软件盗取QQ号,去年2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六名涉案人员缓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至五万元不等。可见,法律并没能完全摧毁恶意软件。
恶意软件为何不怕监管部门,乃至不怕法律制裁?一是有利可图,一是违法成本低,甚至连大公司也参与其中。《人民邮电报》的报道称,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冯艳说,不少人反映将强制安装的百度杀毒软件卸载以后,又会重新出现,即使找到安装文件路径也删除不掉。这种现象应该不是孤例,比这种行为更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分析违法违规成本,有专家认为,无论是技术侵权还是商业信誉诋毁,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即按照被侵权方的损失,有多少赔多少,因此赔偿数额相对较少,与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而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惩罚性原则,即一旦被认定侵权,可能会以相关损失的数倍判令侵权者进行赔偿。法律只有更完善,才能限制恶意软件的生存空间。
今年是中国接入互联网20周年,恶意软件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兴风作浪,严重侵害网民的利益,必须根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描绘了新蓝图,依法治理互联网,在立法、执法上应该迈入新阶段,用法治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终结恶意软件等对网络的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