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让航空“诈弹”别再任性
2020-05-19 01:59作者:符向军
乘客编造虚假炸弹信息,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航班运行,涉及治安违法行为乃至刑事犯罪嫌疑,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以及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起诉一名在飞机上谎称有炸弹的旅客一案,日前有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该乘客赔偿航空公司近1万元的二次起降、停场、旅客服务等费用。
这是云南,也是国内首起航空公司对“诈弹”乘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例。乘客在类似事件中编造虚假炸弹信息,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航班运行,不仅涉及治安违法行为乃至刑事犯罪嫌疑,应受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外,还会造成航空公司和其他乘客的财产、精神损害等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此案的审理判决,在对类似“诈弹”乘客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处理上,具有司法标本意义。
其一,面对飞机上发生的“诈弹”信息,应本着对乘客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处置原则,严肃对待,高度重视。因此,尽管事后查明所谓的炸弹信息纯属“诈弹”,是虚假不实信息,人们虚惊一场,但事实上“诈弹”任性乘客的行为已产生虚假恐怖威胁信息的客观效果,干扰了航班的正常运行,广大乘客受到了惊吓。机组人员、警方、航空公司为此采取的严密排查、带走调查、重新安检等一系列排查处置措施,并非没事找事、多此一举,而是不得已而为之,且非常及时、十分必要。
其二,正因为上述排查处置措施并非多此一举,让航空公司对“诈弹”乘客的民事起诉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航空公司因为不得已的二次起降、停场、旅客服务等产生了必要的费用,造成了客观上的经济损失,且与“诈弹”任性乘客的不文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乘客具有主观故意过错,法院判令其赔偿航空公司近万元的二次起降、停场、旅客服务、机组点心、乘客饮料等直接经济损失,为其不文明的任性行为买单,付出必要法律代价,也是罚当其过。
其三,航空公司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判决,具有手段必要性和结果公正性,既是对航空“诈弹”乘客的任性行为予以法律惩戒,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也对今后无论航空、高铁、公交等公共场所中,编造类似虚假炸弹信息的不文明任性行为,提供了一个处理范本和重要预警作用——谁再“任性”,谁就可能站上被告席,谁就要付出法律代价。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起诉一名在飞机上谎称有炸弹的旅客一案,日前有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该乘客赔偿航空公司近1万元的二次起降、停场、旅客服务等费用。
这是云南,也是国内首起航空公司对“诈弹”乘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例。乘客在类似事件中编造虚假炸弹信息,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航班运行,不仅涉及治安违法行为乃至刑事犯罪嫌疑,应受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外,还会造成航空公司和其他乘客的财产、精神损害等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此案的审理判决,在对类似“诈弹”乘客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处理上,具有司法标本意义。
其一,面对飞机上发生的“诈弹”信息,应本着对乘客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处置原则,严肃对待,高度重视。因此,尽管事后查明所谓的炸弹信息纯属“诈弹”,是虚假不实信息,人们虚惊一场,但事实上“诈弹”任性乘客的行为已产生虚假恐怖威胁信息的客观效果,干扰了航班的正常运行,广大乘客受到了惊吓。机组人员、警方、航空公司为此采取的严密排查、带走调查、重新安检等一系列排查处置措施,并非没事找事、多此一举,而是不得已而为之,且非常及时、十分必要。
其二,正因为上述排查处置措施并非多此一举,让航空公司对“诈弹”乘客的民事起诉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航空公司因为不得已的二次起降、停场、旅客服务等产生了必要的费用,造成了客观上的经济损失,且与“诈弹”任性乘客的不文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乘客具有主观故意过错,法院判令其赔偿航空公司近万元的二次起降、停场、旅客服务、机组点心、乘客饮料等直接经济损失,为其不文明的任性行为买单,付出必要法律代价,也是罚当其过。
其三,航空公司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判决,具有手段必要性和结果公正性,既是对航空“诈弹”乘客的任性行为予以法律惩戒,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也对今后无论航空、高铁、公交等公共场所中,编造类似虚假炸弹信息的不文明任性行为,提供了一个处理范本和重要预警作用——谁再“任性”,谁就可能站上被告席,谁就要付出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