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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保护好商业秘密

2020-05-18 23:49作者:吴学安
  应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以及措施,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健全员工的人事档案资料。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公开宣判,其中两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人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该公司就职,继续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苏州市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报告》显示,自2002年7月组建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该院共审结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49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尤其是随着当前围绕优质人力资源的竞争和人才流动呈常态化,由此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苏州法院近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因职工跳槽、离职泄露原企业信息而引发纠纷的占到八成以上,通常表现为员工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等。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知晓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若造成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则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一位美国教授曾说过,商业秘密法在法理层面上把合同、侵权和财产理论勉强地结合在一起;在政策层面上把有关激励措施、隐私和商业道德的原理别扭地混合在一起。在立法方面,各国或地区分别采取了民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专门法以及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中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立法上先后使用过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步清晰、更能反映所指事物本质特征的探索过程。除了1993年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确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一般知识产权性相比,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当前,由于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认知程度不够、保护措施过于笼统等原因,企业的单方认知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因此,作为企业必须将拥有的秘密与公知信息多做比较和鉴别,合理框定秘密的范围,同时还须对秘密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一方面,应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以及措施,比如将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由不同的人员分别掌握,这样被泄露或者窃取的概率就会低很多。另一方面,要同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比如不能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不能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等,而且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同时,还要健全员工人事档案资料,这对员工有很好的约束作用,万一商业秘密被侵犯,追究其法律责任也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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