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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更加开放的政法工作新常态

2020-05-18 23:47作者:丁国强
  政法工作只有向更加开放转变,才能赢得社会信任,才能促进公平正义,才能让政法机关全面充分履职,并切实提高司法权威。

  1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推动政法工作向更加开放转变的要求,体现了对新时期政法工作趋势任务、规律特点、方式方法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不但蕴含着改革意图、创新思路,而且体现着理念的突破和思想的革命,有助于推动解决深层次体制性问题。

  首先,政法工作只有向更加开放转变,才能赢得社会信任。社会转型时期,政法机关面临着复杂敏感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政法工作更加开放是问题倒逼,也是形势所迫。因为政法机关掌握着公权力,越封闭神秘,人民群众就越不信任。从公开到开放,反映了政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和自信。权力理性与权利理性是同步发展的。列宁说:“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提升政法工作的开放性,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治理是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的互动过程。开放既包括公开性、透明性要求,也包括责任性、回应性要求。政法工作向更加开放转变,不仅是信息的开放,而且也是思想的开放、心态的开放,为公民有效参与和监督司法提供了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法工作开放的过程,是一个还权于民、还政于民的过程,也是从了解到理解,从分歧到共识,从怀疑到信任的过程。社会信任是一个动态机制,没有公民的参与和合作,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处理好司法的依法独立与司法的开放性的关系。日本法学家森际康友认为,司法改革要防止把司法引向孤立,而是应当通过积极的改革,将司法机关变为“国民可以称之为‘我们的司法机关’的社会组织”。

  其次,政法工作只有向更加开放转变,才能促进公平正义。政法机关掌握的是服务人民的公器,而非谋取私利的私器。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程序具有工具性,但程序正义本身具有独立价值,政法机关只有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为每一起司法案件都需要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抵达正义。正当程序是通往公平正义的法定路径,是一个开放的机制和氛围,通过平等对话、理性沟通促进合理意见的形成,同时也限制了权力的恣意。政法工作的开放性是司法活动的民主化、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司法决策的正当化的必然结果。有学者认为“程序乃法治之枢纽”,程序说到底是一个开放互动的过程。开放是基本的程序理性。政法工作不向更加开放转变,就无法从程序和源头上确保公平正义。

  第三,政法工作只有向更加开放转变,政法机关才能全面充分履职。政法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政法工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紧密关联。耗散结构理论代表人物认为,一个开放的系统通过与外界的能量和物质交换,引进负熵流抵消系统内熵的产生,形成耗散结构,系统就能通过涨落达到有序。只有开放的系统才能具有强大的自我更新能力和生命力。开放是政法机关充分履行职责的要求,也是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内在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开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赋予政法机关的新使命,同时也是一种责任担当。以开放的思维方式、开放的工作机制、开放的工作方法做好政法工作,就不会把与群众沟通、同媒体打交道当做分外事,就必须把执法办案工作与执法公开、执法监督同步进行,更好地遵循司法规律和舆论传播规律,积极主动地面对舆论危机和公信力危机,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维护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机结合,使开放透明成为政法工作常态。开放多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司法积极适应社会的表现,以开放多元的方式解决纠纷冲突,是应对社会矛盾复杂性的需要。要用开放的方式方法协调利益关系,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第四,政法工作只有向更加开放转变,才能提高司法权威。罗斯科·庞德说:“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司法机关要善于在社会高度关注的条件下保持理性从容,坚持依法独立办案,通过严谨细致的司法过程和无懈可击的裁判结果将复杂舆情转化为法治共识。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而获得的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公开、公正、公平是支撑司法权威的三大要素。打造更加开放的政法工作常态需要胆识和智慧,更需要真诚和包容。要在推进司法专业化、职业化的同时,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宣传和释法说理,使司法空间充满阳光和理性,更加融合民情、融汇民意。要不断创新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形成一整套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的开放体系,彻底消除暗箱操作和监督盲区,使司法权力运作没有任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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