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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最高法巡回法庭制度建设与发展

2020-05-18 23:29作者:法律读库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深圳挂牌亮相,这是此轮司法改革中一个格外引人注目的改革举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从尊重诉讼活动基本规律、实现司法审判独立性角度考量,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的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地方化”,打破地方不当干预司法因而减损法律适用权威性的藩篱,从而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以设置巡回法庭的形式,尝试改变过去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重叠而造成司法受到地区限制的局面,不以特定的管辖区域为自己受理案件的范围,可以到不同的地区受理案件,这样就能够从最高审级法院层面出发,带动整个法院审判系统依法断案,以更好地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一机构的设置,在打破司法的“地方利益保护”、扭转“诉讼主客场”等不正常局面的同时,还有一个明显的效果就是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下沉,直接深入到人民群众的身边,以公正的形象、中立的态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解决关乎切身利益的纠纷奠定制度基础,是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平、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支撑。当然,考虑到巡回法庭机构的审级以及案件审理范围等限制性因素,目前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等类型的案件,以及有关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但是,从现有司法体制的改革思路来看,巡回法庭制度的设计仍有完善的空间,例如,根据有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范围的局限性使得该机构只能审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实现克服司法地方化的改革预期有所减弱。问题的产生,与当前法律未修改从而限制了改革的进度有密切关系,因此,有必要立足于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为巡回法庭方面的司法改革提供法律支持。针对巡回法庭制度的设置,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扩充该机构可受理案件的范围,即在一定条件下,该机构可受理任何跨行政区划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中也必然包括刑事案件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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