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廉政监督员应有大作为
2020-05-18 16:29作者:李方政 吴平
人民法院聘请廉政监督员是建立和完善审判机关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法院廉政建设,提高干警执法水平的一项有效途径。
全国各地法院近来都在举行2014年年度总结大会,对过去总结以及对未来规划。一些法院院长便在其报告中提到法院廉政监督问题,希望廉政监督员给力,把好法院廉洁之门,使每一个案件都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反腐倡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既要干警自身重视,又需要廉政监督员警钟长鸣,人民法院在聘请廉政监督员时应当克服形式主义和“只聘不用”的不良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曾说:“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所以,对于廉政监督员“聘”是手段,“用”才是目的。人民法院聘请廉政监督员是建立和完善审判机关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法院廉政建设,提高干警执法水平的一项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在依法拥有对社会纷争裁判的权力的同时,自然也负有接受廉政监督员监督的义务。
廉政监督员既是一个职务,更是一份责任。对法院干警背离宗旨、脱离群众,精神懈怠、信念动摇,贪图享受、情趣低下,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问题,廉政监督员应给力,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案必查。同时,廉政监督员应加强廉政教育宣传力度,对少数干警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根据《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2015年度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的通知》,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通过开展廉洁司法集中教育,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坚守廉洁司法底线,以公正廉洁司法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重视廉政监督工作,赋予廉政监督员权力,倾听其意见,发挥其作用。同时,廉政监督员也要“在其位谋其政”,不可徒有虚名,不但要会监督,而且要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唯有此,才能达成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作风、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
全国各地法院近来都在举行2014年年度总结大会,对过去总结以及对未来规划。一些法院院长便在其报告中提到法院廉政监督问题,希望廉政监督员给力,把好法院廉洁之门,使每一个案件都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反腐倡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既要干警自身重视,又需要廉政监督员警钟长鸣,人民法院在聘请廉政监督员时应当克服形式主义和“只聘不用”的不良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曾说:“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所以,对于廉政监督员“聘”是手段,“用”才是目的。人民法院聘请廉政监督员是建立和完善审判机关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法院廉政建设,提高干警执法水平的一项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在依法拥有对社会纷争裁判的权力的同时,自然也负有接受廉政监督员监督的义务。
廉政监督员既是一个职务,更是一份责任。对法院干警背离宗旨、脱离群众,精神懈怠、信念动摇,贪图享受、情趣低下,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问题,廉政监督员应给力,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案必查。同时,廉政监督员应加强廉政教育宣传力度,对少数干警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根据《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2015年度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的通知》,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通过开展廉洁司法集中教育,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坚守廉洁司法底线,以公正廉洁司法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重视廉政监督工作,赋予廉政监督员权力,倾听其意见,发挥其作用。同时,廉政监督员也要“在其位谋其政”,不可徒有虚名,不但要会监督,而且要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唯有此,才能达成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作风、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