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正文

“在法治之下”想问题办事情

2020-05-18 16:09作者:丁国强
  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习近平总书记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首先,“在法治之下”体现了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滥用权力不仅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丧失了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在法治之下”既是人民主权的政治安排,也体现了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的宪法思维。敬畏权力,说到底就是敬畏人民、敬畏宪法。目无法纪、无法无天,是最严重的违宪,也是对人民的背叛,更是对民主法治的践踏。实践证明,党员领导干部唯有保持对宪法法律的忠诚之心、敬畏之心,无论什么时候都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带领人民走好“中国道路”,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其次,“在法治之下”体现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原则。马克思说:“法律的用处通常是限制政府的绝对权力。”坚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保证,也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的一致性。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对“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了全面阐述,充分体现了依法执政的重要原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体现了宪法精神,也是党章规定的重要原则,其本质要求是党必须依照法律授权、在法定权限内开展活动,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宪法法律划定了权力的底线,依法办事首先是依法管权,法治素养首要是谨慎用权的素养,是法治思维和法律信仰的内化。唯有依法治权、管权,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三,“在法治之下”体现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宪法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律规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执政就是要依法行使权力、依法监督权力,彻底消除特权产生的土壤。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起码素质”是宪法观念和法律素质。特权的存在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侵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手中掌握权力和资源,一旦脱离宪法法律的监督约束,就会造成败坏党的形象、损害法治权威、破坏政治生态、带坏官风民风等负面影响。

  第四,“在法治之下”体现了“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的辩证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于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深刻揭示了权力的本质以及权力与人性的关系,这对于我们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制度上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在法治之下”体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改革勇气。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这体现了依法治权的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只有建立有效的权力控制系统、动态的权力监督体系、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才能打破利益藩篱、利益固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要把笼子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如。”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既是改革的目标,又是改革的前提,通过改革破除体制性障碍削减一些部门的权力,触动一些人的“奶酪”、斩断滋生腐败的利益链条,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责任担当,也是化解执政风险的必然选择,否则,就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凝聚各方面共识,找到“最大公约数”,也难以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初衷。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